“肖志军拒签事件”:医院和肖志军被指共同侵权
2008年02月01日 10:04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备受关注的“肖志军拒签事件”又有了新进展。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死者李丽云的父母已经将当初收治李丽云的北京市朝阳医院和肖志军一并告上了法院,以两被告共同侵权为由索赔1000元。朝阳法院目前已经受理了此起案件。
李丽云的父母在起诉中说,去年的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为出现感冒、畏寒、咳嗽等症状,在“丈夫”肖志军的陪同下,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呼吸内科门诊进行治疗。但是,医院却在没有采取任何诊断手段和急救措施的情况下,将李丽云强行转到妇产科住院,并准备立即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但是,由于“丈夫”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手术无法进行,李丽云和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
为此,李丽云的父母认为,朝阳医院在没有核查患者李丽云婚育证明的情况下,就认定肖志军是其丈夫,并坚持要肖志军签字后才能手术,而肖志军则隐瞒了其与李丽云并非夫妻关系的事实。因此,对于李丽云的死亡,医院和肖志军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此外,朝阳医院在诊疗、急救措施方面也存在明显过失。
据此,李丽云的父母要求朝阳医院和肖志军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赔偿共计1000元。对于这个赔偿数额,原告代理人表示,由于目前案件原因尚不清晰,因此索赔金额暂定为1000元,根据诉讼进行情况,会有所增加。(记者李松 黄洁)
【编辑:王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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