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因使用齐二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而导致中毒的急性肾功能衰竭的病人中的唯一幸存者任贞朝最终没能等来法院的判决,在广东中山三院去世。
代理任贞朝索赔案的律师陈北元心情无比沉重,而另一件事情也让他轻松不起来,他同时还代理的另一起轰动全国的“甲氨蝶呤”药害事件也同时陷入索赔僵局。
药厂拒绝谈判 受害者索赔陷入僵局
据介绍,一支5mg的甲氨蝶呤注射剂的市场最高零售价不超过4元钱,但一支不足4元钱的受污染甲氨蝶呤,却可能使一名病人从此瘫痪,生活无法自理。
“现在药厂方面已经拒绝再和我谈判。”作为甲氨蝶呤药害事件受害人律师代表的陈北元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受害人及其家属目前正处于难以满意的赔偿与高额医疗费的双重焦虑之中。
陈北元向记者展示了一份药厂向受害患者提出的赔偿合同。他告诉记者,自2007年12月国家有关部门宣布事件处理结果后,药厂分别向受害患者提出过赔偿条件,赔偿金额在30万元到60万元不等,但要求“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互不追究”。
“不少患者及其家属对赔偿项目和金额有意见,尤其是患者瘫痪以后的后续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等,一些受害患者还只是五六岁的孩子。”陈北元说,“受害人不愿意签订药厂的合同,药厂又拒绝再谈判,现在就僵着。”
“齐二药”事件时就有律师上书
早在2006年5月,听到有关部门已着手理赔“齐二药”假药事件受害者的消息后,陈北元就和其他几位律师经讨论后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希望通过惩罚性赔偿立法,遏制假药劣药泛滥成灾。
“如果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当消费者不幸遭遇产品不安全事件时,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可以使消费者所遭受的精神与物质损失得到足够抚慰,这样的惩罚也足以使经营者以儆效尤。”陈北元说。
陈北元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很多时候已无法真正补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尤其是质量缺陷药品造成的侵权损害案件。受害者不仅要忍受身心伤痛,还要耗费财力精力应付诉讼,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太小,不法行为人所获取的总价值会远远大于获得赔偿的受害人权利的价值,这显然会使整个社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一支被污染的甲氨蝶呤可致人瘫痪 双倍赔偿才8元
这个观点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吴景明教授的赞同。吴景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谓的“惩罚性赔偿”不过是消费者比较熟悉的“双倍返还”,并且是交易额的双倍返还。比如甲氨蝶呤事件里,一支甲氨蝶呤本身的交易额不超过4元钱,即使双倍返还也才不超过8元钱。显然,这与所谓的“惩罚”相差甚远。
“国外一些制订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家,其立法根源也是在‘惩’,而不是在‘罚’。”吴景明说,“中国的立法应该改变消费领域不法者违法成本太低的现状。”
不过,是否应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学界还一直存有争议。吴景明分析说,反对者的声音主要是担心惩罚性赔偿制度破坏了民法一贯强调的“公平”原则。有多少损害就做出多少赔偿,这样“一对一”才符合公平的价值取向,而“一对多”或者“多对一”则都是对公平原则的破坏。
“但消费领域比较特殊,即并非每一个受到了侵权损害的消费者都会主动寻求赔偿,因此即使违法者对某一位消费者进行了惩罚性赔偿,对于所有受害消费者而言,它的赔偿反而是公平的。这个观点正在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吴景明说。
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方向也是“从严”的
正在参加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则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已经引入了对质量缺陷食品进行“十倍价款赔偿”的法条。
“这相对于消法中的两倍返还,显然又进了一步。草案虽然还没有最终修订通过,但至少这个草案体现出了当前立法者的立法倾向。”刘俊海分析说,“食品尚且如此,药品就更加应该建立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消费领域,尤其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立法的呼声很高,几位受访学者也一致强调说,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定是“从严”的,启动惩罚性赔偿需要严格的认定,包括主观故意欺诈、恶意违约等不同情形,防止这种极端措施被滥用。
“即使是美国,惩罚性赔偿也不是每个消费者想采用就采用的。通常比较知名的惩罚性赔偿案例,都经过漫长而严格的程序。”吴景明说。(记者 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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