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华时报》报道,去年7月的一天,郭玉良的妻子因产后大出血死在北医三院,并欠下了53万元医疗费。这个河南来京打工者无力偿还这笔费用。不偿还费用,医院就不同意他带走妻子的遗体。医院建议他将妻子的遗体捐出用作医学解剖,这笔医疗费就可一笔勾销。郭玉良觉得,如果那样做,他无法承担一辈子的良心债。半年来,他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医院太平间外守望冷冻的亡妻。
这是个令人动容的悲情故事。医院尽到了救死扶伤的责任,明知病人已经没钱仍然主动救治,病人身故之后,也没有过分催讨医疗费,“捐赠遗体”也只是建议而非强逼,整个过程中态度比较温和。而郭玉良也没有错,虽然一定有人劝他死者已然长眠,活人还要继续前行,为了从巨额债务中解脱出来,把遗体捐出去也是一个可以理解的选择,然而他的良心不允许他这样做。这种看上去有点执拗的做法,显示了对死去妻子的尊重和情意。那么问题出在哪了?问题是在病人去世后暴露的,但实际上早在病人花光钱而仍需抢救的那一刻就已埋下了。病人不在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内的任何医保制度的覆盖之内,国家也没有为急救穷人而设置的专项资金,医院当时决定继续治疗,应该已经预见到今天的情形。
前一段,深圳山厦医院曾经一纸诉状将云南省政府告上法庭。原因是他们第一时间救治了一位“讨薪不成反自焚”的云南打工青年,云南省政府公开承诺“钱不是问题”,可事情过后,这个承诺却不能兑现。后来,云南省红十字会出面承担了81万元的医疗费,医院就此撤诉。这件事情同样暴露了“见死要救”缺乏制度保障的尴尬。云南省政府在危急时刻出于道义而称“钱不是问题”,后来却发现虽然手里掌管着巨万资金,但怎么支这笔钱都名不正言不顺。红十字会出面肯定是出于有关方面的授意,事情因此而得以解决。可细细想来,红十字会是个有着明确章程的慈善组织,为省政府充当“救火队员”并非其职责所在,指望它把所有贫穷而病危者的医疗费承担起来就更不现实。
卫生部曾经反复强调:“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可是后续的资金保障跟不上,把医院和病人置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之中。从医院的角度说,如果按卫生部的要求去做,则要承担起不断增加的债务;如果不执行此项规定,则是对抗政策,要承担被舆论谴责甚至被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的风险。可以说是进退两难。从病人的角度说,有些病人生命垂危,由于没钱只好在家等死,而不去医院救治;有些病人去了,但医院如果拿不到足够的押金,就可能以医疗技术层面的理由将其婉拒出门,或者不进行百分之百尽力的抢救。病人和家属由于对“不许见死不救”政策的陌生,由于对医疗技术的外行,也就束手无策了。这两种情况使很多本来病不致死的人失去了生命。
山厦医院做了好事,通过一种特殊的方式得到了补偿。北医三院尽了责任,至今面对着一个难解的死结。更多的医院每天面临着左右为难的选择,更多的病人在前往医院的途中不知道自己会有怎样的运气。归根结底,这是由于贫穷病人的急救还缺乏托底保障制度。要解决这个问题,从长远来说要依靠医保体系的全覆盖;从短期来说,不妨从每年都大幅增长的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建立“救死扶伤基金”,用以帮助那些最困难、最无助的危重病人。这个问题不解决,类似“捐遗体免欠账遭拒”的酸楚故事,将会以不同的面目反复上演。(评论员 李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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