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简化婚姻登记手续、取消强制婚检之后,新人办理结婚手续大为便利,但是作为预防先天性缺陷新生儿的第一道防线,强制婚检的消失又导致新生儿缺陷率大幅上升,给许多家庭带来新的痛苦。在广东省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广东应先行实施强制免费婚检,所需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
2003年,在“婚检是公民的个人私权利,政府不应该强制干预”的呼声中,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通过立法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如此,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了,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却不断显现。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各地婚检率呈下降趋势,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新生儿缺陷发生率的上升。在广州,尽管2007年实施免费婚检,但当年全市婚检率仅为12.86%,而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则上升为126.25/万人,特别是2003年10月取消强制婚检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上升得更为明显。
作为一项个人权利,取消强制婚检确实尊重了个体的自由。然而,婚检不但是个体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它承担着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责。因而,婚检就不仅关系到两个人的健康,还关系到下一代,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每个公民必须履行这项义务。遗憾的是,强制婚检取消后,或者出于经济上的原因,或者出于怕麻烦、图便利的考虑,婚检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状态。在这里,我们看到,个体的权利得到了尊重,但是和权利对等的义务却被人疏忽。
回过头来看,当初取消强制婚检,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婚检多流于形式,几乎沦为一些部门借机收费的工具。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婚检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利国利民,当其异化为部门敛财工具时,有关部门当反思为何会出现这种状况,而不是将其一棒子打死。有问题了不去解决问题,只是通过取消婚检的途径来消灭问题,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无疑为新生儿出生缺陷开了“绿灯”。
事实上,在黑龙江等某些地方,已经部分地恢复了强制婚检。2005年,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就明确规定: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必须接受婚检。虽然强制婚检的只有四项,但至少是向着恢复强制婚检迈出了一步。这其实也给了广东一个启示,作为一个人口大省,特别是地中海贫血病高发的省份,广东不妨在恢复强制婚检上先行一步。而且恢复强制婚检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并没有对强制婚检作出任何更改或废除的规定,因而,广东地方立法恢复强制婚检,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至于费用是由政府埋单,纳入社保,还是采取其他形式,那是下一步要考虑的。
强制婚检的取消还让我们不得不深思这样一个问题:该如何保证一部良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诚然,法律在实施中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但不能因为一些不同的意见就朝令夕改,让老百姓拿不定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