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在其网站公布了2009年第4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意见》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对应该公开的事项,要采用便捷的方式及时公开,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则要做好解释说明。
这里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在内。《意见》要求卫生部门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围绕解决“看病贵”问题,以规范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等为重点推行院务公开。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医用耗材和药品等项目的价格信息,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制度,行风建设情况和监督渠道;向患者公开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使用情况,提供医疗收费查询、信息咨询和病历资料复印等服务。应当说,《意见》为化解医患矛盾,进行了一些制度性的建设,从而有助于切实解决现实中一些积弊已久的问题。
化解医患矛盾同样在于公开。谁都知道,近年来,“看病难”一直是困扰百姓众多生活诸多“难题”中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医患双方甚至有对立的趋势。之所以如此,归根到底就在于医疗服务信息的不对称,也就是说缺乏一套完善的医疗信息公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患者的命运就掌握在相关医生的手中,病情、治疗方案、疗程、使用的药物等,都由医生作出专业的判断和决定。按道理,患者应该无条件地听从医生,然而,由于个别医生的医德医风的确存在问题,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加之“看病贵”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导致患者连带不信任医方,出了问题便相互归咎。
医疗信息公开是医疗公平的前提,就像卫生部2006年12月《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指导意见》所指出的,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都应予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医疗信息公开,不仅是对患者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的尊重,而且,对于提高医疗质量,增加医患之间的信任,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患者明明白白地看病,才能心甘情愿地掏钱,这是一个起码的要求,丝毫也不过分。
把患者正当合理的愿望落到实处,除了寄望医方的道德和良心,还要得到公共管理部门督促和约束。《意见》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因而有“监督渠道”公开之要求。实际上对其他公共领域的从业者也是一样,在公众对知情权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的背景下,他们的做法尽管出发点无可非议,但也必须放到公共视野中进行。这是大势所趋,不以任何行业本身的意志为转移。(小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