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患者和医疗界人士各持一词。
患者认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因为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而医疗界人士认为此规定能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过高。双方说法均不无道理,但问题在于,双方均站在了自己的立场而罔顾其它,患者希望医务人员能够自证清白,医务人员则希望甩掉举证倒置的责任,就仿佛一场医患纠纷一样纠缠不清。
事实上,2002年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明确了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倒置,而该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与《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规定的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大体一致。
也就是说,原本需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举证倒置的范畴并没有缩减,相反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等方面还有扩充。正如有医疗界的人大代表指出的,目前医疗纠纷频发的根本问题不在于谁举证,而是一些地方的医患关系已经处于互不信任的状态。于此,无论由谁举证都难免继续纠纷。
当然,缓解医患关系、增进双方信任程度,是不可能最终建立在人与人互信的道德基础上的,最终还是要倚靠制度规范。在我看来,目前亟需制度介入的范畴,是给医患纠纷一个便捷快速的化解出口。譬如在沿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举证倒置的规定及范围基础上,对医务人员的过错也实行医学会等第三方力量介入。但是,根本的在于建立一个快速有效的医患纠纷解决体系,让医务人员和普通患者对是非、对错的求证,来得更容易一些。(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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