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定: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工资纳入县财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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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规定: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工资纳入县财政
2010年01月22日 22: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南宁1月22日电(陈鑫)广西卫生厅副厅长甘霖22日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他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是中国5个自治区中,首个以立法的形式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管理。广西的这一做法在中国西部也是第一个。

  据甘霖介绍,近年来,广西共计投入4.6亿元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配备基本诊疗设备,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整体而言,广西乡镇卫生院建设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市县政府未按照政策规定保障乡镇卫生院的财政投入等。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财政投入,促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并保障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广西卫生厅有关官员介绍,以前广西县一级地方政府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乡镇卫生院只能通过高收费来维持生存,亦导致农民看病贵、看病难。《办法》施行后,广西要求县一级人民政府,要将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工资纳入县一级财政。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对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设备购置给予补助,按照标准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职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医疗设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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