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拟规定任何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儿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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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拟规定任何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儿童
2009年07月30日 18: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

  中新网7月30日电 今天,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出通知,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针对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明确指出,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卫生部要求,儿童入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发现患疑似传染病的儿童,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

  草案要求,托幼机构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只负责具体的卫生保健工作,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草案强调,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草案同时强调,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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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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