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结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且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这是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医疗救助基金结余率的最新规定。《意见》明确,对于结余资金过多的,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
据了解,由于医疗救助资金有限,而困难群众的需求又较大,各地担心到年底基金入不敷出,因而设计的医疗救助方案普遍比较保守,对申请救助的人员和补助金额审查过严,因此,造成部分地方资金出现较多的结余。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梁鸿教授指出,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理论上应该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但不能以安全为借口,导致大量资金沉淀。控制医疗救助基金结余率,可以避免地方每年留有大量的资金,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
此外,《意见》还明确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扩大到经济困难地区,其中包括东部困难地区。这将有利于中央财政在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发挥作用,有利于东部困难地区更好开展工作。 (陈菲 卫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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