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在网上征求民意后,引发上千网友热议。昨日,该《草案》正式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为女性权益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除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防止女性在离婚后人财两空之外,还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每两年安排女职工进行至少一次的妇女病检查,检查费由单位承担。同时,如女性受到语言、行为、影像、手机短信、网络文字等方式的性骚扰,均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单位须为女职工免费安排妇检
作为提交《重新制定〈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议案》的领衔代表,市妇联主席李建兰昨日在常委会上作相关说明。她表示,现阶段,权益受侵害妇女的投诉案件大幅增加,全市妇联系统2008年共接到的妇女投诉15849宗,相当于过去五年间的投诉总量。尤其是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受侵害信访案件仍然居各类案件榜首,占总数的44.1%。其中,配偶有外遇、重婚、家庭暴力等社会敏感问题仍是投诉的重点。此外,妇女的生育保障、性骚扰、离婚妇女财产权保障等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草案》明确指出,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启事等不得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更不得因妇女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强制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此外,还要求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妇女病普查制度,保障城乡适龄妇女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妇女病检查。女职工的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且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具有本市户口,但不属于单位职工的女性,则由区、县级市政府提供每两年至少一次的妇女病检查服务。
男方抵押房产需经妻子书面同意
李建兰提出,在妇联接访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女方无法掌握男方的财产信息和家庭共同财产信息,男方在离婚前转移、藏匿财产等情况,导致女方人财两空、权益严重受损。因此,《草案》规定了夫妻财产知情权。即夫妻一方有权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办理。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等贵重财产一般都登记在一方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在离婚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前,擅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变更或转移。而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造成了受侵害方的财产权益无法追回,损失难以弥补。
李建兰指出,《草案》因此赋予了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权。尤其从产权变更登记的关键环节入手,要求男方申请办理转让、赠予、抵押等方式处置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时,必须经女方书面同意。
设庇护所临时安置遭家暴妇女
对于性骚扰问题,由于国家上位法对性骚扰的界定及法律责任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草案》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性骚扰的重点领域作了补充规定:一是禁止利用职务、雇佣、监护、教育、抚养等便利条件对女性实施性骚扰;二是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性的性骚扰。《草案》特别强调,通过语言、行为、影像、手机短信、网络文字等方式的猥亵,均可视作性骚扰。女性遭遇性骚扰,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妇联求助,公安机关或妇联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同时,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收到救助请求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应当予以制止、劝阻、调解和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草案》规定,区、县级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妇女庇护场所,对遭受家庭暴力,有家难回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庇护。 (记者/陈洁娜通讯员/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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