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冻是许多孩子喜爱的零食,然而美味之外也藏着一定危险。南宁一个两岁多的小男孩,在分享一个小伙伴给的果冻时,不料竟不幸被噎死。男孩的父母走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8万余元。12月7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没有支持男孩父母的请求。
两龄童吃果冻噎死
2008年11月16日晚7时许,在南宁市妇幼保健院,一名两岁多的小男孩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小男孩名叫小元(化名),他在吃一个果冻时,不料果冻卡在了喉咙里。小小年纪的小元既无法吐出果冻,也无法将果冻咬碎吞下,很快出现了憋气症状。最终,连医生也回天乏力。
这场悲剧实在令人意外,男孩的父母也无法接受。回到家后,他们仔细询问女儿,得知这个“要命”的果冻是邻家小女孩佳佳(化名)给的,便去找佳佳的父母。
佳佳的父亲说,事发前几天,他确实从某大型超市买回了一些某品牌果冻。根据他的了解,事发当天下午,他4岁的女儿佳佳拿着果冻到住宅楼下的停车场玩耍,遇到了小元姐弟俩。佳佳给了小元一个果冻,但小元拿着果冻很久都没有吃。到了下午6时左右,小元的姐姐剥开果冻咬了一口,然后给弟弟吃,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佳佳的父亲找出了当初买果冻的发票,并给小元的父母写了一份书面的事发经过。
男童父母起诉索赔
一个月后,小元的父母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递交诉状,将4岁的佳佳、佳佳的父母及销售该果冻的某大型超市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7万余元。
兴宁区法院在今年的2月和5月两次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佳佳一家人在法庭上说,佳佳只是给了小元一个果冻而已,是小元的姐姐剥开果冻给弟弟吃,才导致了意外的发生,这事说什么也不该找他们承担责任。
被告的大型超市则认为,本案的悲剧是由于成年监护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该超市的代理人说,小元死后没有做病理检查报告,不能证明是因吃果冻噎死的。就算真的是因吃果冻噎死,小元的父母在案发后并没有保留现场和物证,怎么能证明他吃的就是某品牌果冻呢?而且某品牌果冻在南宁各大小超市都有销售,本案中“要命”的那个果冻,并不一定是从他们超市买的。
超市方进一步说,就算小元吃的果冻真是从他们超市买的,要求他们赔偿也不合情理。因为作为销售商,他们进货前认真审核了生产商的各种证照和每一批货物的产品检验报告。 某品牌果冻无论是产品质量还是包装,都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产品的外包装上还有非常醒目的安全食用警示语。因此,他们销售的商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任何过错。
一审判销售商有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告诉小元的父母,本案涉及到一般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和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两个法律关系,他们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小元的父母认为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果冻存在产品缺陷,明确表示要选择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来起诉。佳佳一家既不是果冻的生产商也不是销售商,被排除在索赔对象之外。
今年5月底,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法院结合小元的病历、证人证言及佳佳父亲购买果冻的发票等证据,认定导致本案悲剧发生的果冻的确是从某超市买来的。
法院指出,果冻是一个儿童喜欢食用的含胶体高、弹性大的食品,同时也是会因食用不当而引发窒息死亡的特殊食品,儿童因食用果冻而死亡的案件全国已发生多起。虽然被告某超市销售的果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包装上也标注了警示语——“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在监护下食用”,但该产品没有告知消费者正确的食用方法和具体的监护方式,不足以消除产品存在的危险。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小元食用的某品牌果冻存在产品缺陷,被告某超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元的父母疏于管理,放任两岁多的小元脱离监护范围,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为某超市应对小元的死承担70%的责任,各项赔偿共计6.3万余元。
终审驳回家长诉求
某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他们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他们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却又认定产品存在缺陷,这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南宁中院认定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另外还查明,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果冻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为合格产品。
中院认为,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果冻符合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属于合格产品。果冻这种食品含胶体高、弹性大,咀嚼和吞咽能力较弱的人食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果冻的这一特点已被大众认知并接受,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果冻已在产品上印有警示标识,而且该标识明显,用词恰当,足以引起购买者的注意,并不存在瑕疵。因此,小元的父母以产品有缺陷为由要求某超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今年12月7日,南宁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小元父母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过,某超市作为人道主义援助,自愿向小元的父母支付了5000元钱。(南国早报 孙小娟 张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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