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卫生院的诊所做一个说不上复杂的“无痛人流”手术,竟然使20多岁的少妇陈某出现呼吸和心跳停止的后果,后经抢救虽然保住性命,如今却处于植物人状态,陈某家属为此将卫生院和为其做手术的医生告上法庭。昨日,宁乡县法院一审宣判此案,宁乡某卫生院和数名医生被判赔偿陈某各项损失971420.94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因需终止妊娠,经其婆婆与原宁乡县人民医院退休医师被告杨某联系后,2007年2月14日由杨某带领陈某在宁乡县人民医院做了B超检查,随后带陈某到被告宁乡县某乡卫生院站前路诊所做无痛人流手术。2007年2月14日下午2时20分左右,在宁乡县某乡卫生院站前路诊所,由被告唐某给陈某进行静脉输液,建立静脉通道后,由被告高某为陈某实施静脉麻醉,之后再由杨某为陈某实施人流手术,手术时间5至10分钟。手术后陈某出现呼吸和心跳停止的严重后果,后经多次抢救才保住性命,但目前陈某仍呈浅昏迷状态,在宁乡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法院认为,此案中,被告宁乡县某乡卫生院站前路诊所和被告杨某、高某、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行医,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宁乡县某乡卫生院站前路诊所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宁乡县某乡卫生院承担。遂判决数名被告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71420.94元,扣除陈某已获得的赔偿款380000元,实际还应付给陈某591420.94元。(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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