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老同学的婚礼,却在婚礼上被另一位同学燃放的烟花崩伤右眼。同窗三人为此反目,并最终走上法庭。日前,经法院审理,新郎与另一位同学被判赔偿伤者各项损失7万余元。
本案中,肖睿、纪鹏和赵军系同学关系。2008年3月,纪鹏举办婚礼,肖睿和赵军应邀参加。在婚礼庆典中,肖睿和赵军为纪鹏燃放手拧式烟花,由于肖睿与赵军之间距离较近,不慎被赵军燃放的烟花伤到右眼。受伤后,肖睿立刻被纪鹏的亲属送往医院就诊。这次受伤导致肖睿右眼睑板裂伤,眼球、睑皮肤裂伤,外伤性虹膜炎。肖睿复查及住院共支出医疗费万余元。纪鹏、赵军分别付给肖睿1.25万元和2000多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肖睿将两位老同学告上法庭。法院委托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肖睿伤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为:原告右眼外伤致右眼视力下降(低视力1)符合X(10)级伤残。
原告肖睿认为,由于自己是室内装修人员,右眼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职业能力明显下降,故起诉二人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职业能力下降损失、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
被告纪鹏辩称,他并没有安排人员燃放烟花,是同学们自行在婚礼庆典结束时燃放的,他并不知情,因此肖睿的损失不应由他承担。被告赵军辩称,在纪鹏的婚礼上为其燃放烟花是帮工行为,因此给肖睿造成伤害,应由纪鹏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他在燃放烟花时曾经提醒周围人注意,肖睿忽视提醒导致事故发生,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南开区法院审理认为,赵军在纪鹏的婚礼上为其燃放烟花的行为系帮工行为,因该行为导致肖睿受到侵害,应由被帮工人即纪鹏对肖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赵军作为成年人对燃放烟花的危险性应有所认知,其在近距离燃放烟花导致肖睿受伤,属于重大过失。因此对于肖睿的损失,赵军与纪鹏应承担连带责任。赵军关于其曾在燃放烟花时提醒肖睿注意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纪鹏赔偿肖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万多元;赵军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王强 南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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