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某镇医院将病人转送市医院救治途中,不幸发生车祸,致病人病情加重,四肢瘫痪。镇医院赔偿病人医疗费等8万元。病人认为镇医院应该负全责,遂上诉至宿迁中院。6月29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医院另外支付1.9万多元。
侍某患有多年高血压、冠心病及肺炎。2008年3月24日晚,侍某病情发作,被家人送往村办卫生室治疗,因卫生室医疗条件简陋,侍某家属要求转院作CT检查。某镇医院接120指令后,派出医院救护车运送侍某到宿迁市人民医院就诊。途中,救护车撞到同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尾部,致三轮车司机、乘车人以及救护车内的侍某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侍某经治疗检查,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并心房纤颤、头颅外伤、冠心并肺炎,住院治疗105天,共花费医疗费87424.4元。根据交警部门认定,救护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三轮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侍某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
2009年2月,某司法鉴定所对侍某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侍某头颅外伤与脑出血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5%-15%,该次脑出血遗留的四肢瘫痪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其他损伤不构成伤残。据此,某镇医院自愿赔偿侍某8万元。侍某则起诉要求镇医院赔偿全部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数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侍某与某镇医院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镇医院在履行合同中,其提供的救护车没有将侍某安全送到医院就诊,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侍某因此次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故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另给付侍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19102.36元。 (逸凡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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