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杨某因为右股骨远端骨折住院进行手术,并被植入钢板,不料钢板却在其出院50多天后发生断裂,造成杨某9级伤残。杨某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案经两审,日前,法院终审判令被告医院对于杨某的损失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其3.2万余元。
2006年11月,杨某因右股骨远端骨折住进了本市某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医生为杨某实施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植入纯钛材料钢板制成的内固定物。1个月后,杨某出院。不料,出院50多天后,杨某发现体内的钢板断裂,但是迟迟没有就医。2007年11月,杨某回到该医院进行复查,病例中显示:手术后回老家山东,50余天后钢板断裂,但始终未能来院复查。后来复查显示,杨某右股骨下钢板断裂,对位稍差,骨折仍未完全愈合。之后,杨某在山东老家的医院进行了钢板、钢钉取出术,并住院治疗。
此后,杨某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杨某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医院赔偿相应损失。在本案一审过程中,经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杨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杨某右下肢功能为9级伤残。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断裂的钢板是否存在治疗缺陷、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原告的伤残后果与断裂钢板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关于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为了三个焦点。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费用4.6万余元,被告医院赔偿其中的70%。一审宣判后,被告医院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医院手术治疗杨某右股骨远端骨折,植入钢板,医院并未明确告知杨某钢板存在断裂可能,无论杨某是否复查,医院必须对钢板安全性承担责任。医院主张钢板断裂系杨某过早负重所致,对此并未提出任何证据,故认定钢板断裂系质量问题,由此给杨某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发现钢板断裂以后,没有及时复查、治疗,对于其肢体伤残的后果也有一定过错。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强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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