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六日电 在今天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严重,发生了多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大案。如:二00六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安徽华源公司假欣弗案、假避孕药品案和二00七年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等。官方强调,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据了解,二00一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有关问题作了司法解释,随着形势发展,该解释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此次《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内容包括:完善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据称,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这一《解释》的施行,将对有力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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