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黑河、哈尔滨市道里区和省医院被确定为省试点城市、城区和单位
城市一级和部分二级医院将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探索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逐步取消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
日前,由(黑龙江)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5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黑龙江省2010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要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满足百姓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继我省七台河市被确立为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后,我省又确定双鸭山市、黑河市、哈尔滨市道里区和黑龙江省医院为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城区和单位。
《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有10项,概括为完善服务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等3个部分,着重要求抓好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治理机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等核心内容深入探索、大胆创新并取得实效。
这其中,在完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中,可对部分公立医院有计划、按步骤地迁建、整合、转型和改制,推动公立医院结构布局的优化调整;城市一级和部分二级医院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起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行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有条件的地区,所在医院可通过合作、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在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及监管机制上,《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推进政府卫生及其他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的属地化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卫生行政(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同时要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完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等。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要加强对公立医院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推广应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采购供应管理制度;要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院。
《实施意见》特别提出,要将公立中医医院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中,公立中医医院不撤销、不合并、不转型。要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有效调动中医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要拓展中医服务项目,体现中医特色优势;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充分体现中医诊疗技术的劳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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