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福建省卫生厅获悉,2010年1月起,福建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配备使用《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内规定的药品,原《基本用药目录》同时废止。
《基层用药目录》是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收录药品共计455种,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04种,中成药151种。《目录》分两部分:国家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307种和福建省增补的非目录品种148种。为了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患者的用药需求,福建省还对44种国家基本药物增补了48个剂型。
记者了解到,《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并在福建省确定的3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入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吴颂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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