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湖北省卫生厅获悉,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意见》。专家认为,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方案出台的首份政策性文件,对稳定农村医疗卫生队伍、保障财政投入、促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将起到推动作用。
《意见》提出,每个建制乡镇要有一所政府办的卫生院,管理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诊治和中医适宜技术推广等综合服务,并对村卫生室进行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意见》要求,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按比例核定事业编制。专业公共卫生人员编制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其他为财政差额拨款事业编制。(唐晓安 向清 黄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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