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负担,长春市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实施办法。
适用范围和原则
凡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满12个月并患有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慢性病的人员,均可申请享受慢性病门诊补助。慢性病门诊治疗按照病种和限额补助的办法进行补偿,参保职工住院期间不同时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
高血压病合并症(高血压3级)、糖尿病合并症(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慢性乙型肝炎适应症抗病毒治疗(长效干扰素适应症)。
慢性病门诊补助标准
1.糖尿病合并症、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治疗,每月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元;高血压病合并症、冠心病和脑血管意外偏瘫每月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60元。最高支付限额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50%,个人承担50%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2.患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每月在原最高限额基础上增加80元。
3.慢性乙型肝炎适应症抗病毒治疗(长效干扰素)每月最高限额为5320元。最高支付限额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50%,个人承担50%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最长治疗周期为一年,治疗方案与《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乙型、丙型肝炎试点办法》中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方案相同。
审批程序
申请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的患者需持医疗保障卡、身份证、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及一年内病历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到市医保中心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自费)。符合门诊慢性病诊断标准的患者方可办理审批手续。每申报一次并经审核批准的,享受门诊治疗时限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的应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费用结算管理
享受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应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费用;享受慢性病门诊治疗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须持医疗保险卡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保中心与慢性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慢性病门诊治疗不设定起付线;最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动、不累计。
监督管理
慢性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长春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为就医的慢性病患者填写《长春市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历》处方,并对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情况详细记载,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处方应单独装订、保管,以备核查。
享受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慢性病门诊治疗的有关规定,不得冒名顶替使用慢性病门诊治疗。对弄虚作假取得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一经核实,取消其慢性病门诊治疗资格,追回已享受的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并按照长春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宋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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