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一名大夫,在病房内向病人推荐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患者用药后出现感染。在一审法院判决北医三院和药品生产商华北制药集团新药研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后,患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
北医三院代理人介绍说,患者李某因患眼疾,到该院诊治。入院时李某右眼视力为0.08,左眼仅在10米内晃动手指才有光感。2007年1月17日,李某在北医三院做了手术,主治大夫是田某。当时国内没有针对角膜移植排异反应的药物,进口药品非常昂贵,一般病人负担不起。而华北制药新药公司研制的此类药非常便宜,一盒才70元钱,当时只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没有得到药监局的审批手续。在这种情况下,田某把该医药公司的医药代表带到病房,介绍给李某。
“给我开刀做手术的就是大夫田某,他说的话我哪能不信啊?”患者李某称,他购买了两瓶环孢素滴眼液。但使用该药后,他眼睛红肿、流泪、视力下降。出院一周复查诊断为角膜移植术后感染,后经北医三院治疗,感染得到控制。
2007年2月28日,李某家人向北京市药监局海淀分局举报,该局执法人员到北医三院进行调查,发现该院并未购进该药。大夫田某承认其把医药代表介绍给患者李某。海淀分局审查后认为,环孢素滴眼液为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药品管理法》,依法按假药论处。此后,大夫田某从北医三院辞职。北医三院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为田某叫屈:“田大夫从日本学成回国,是一个非常好的医生,就因为这件事,不能再从事医生职业。但田大夫能从李某这点药品钱里得到什么?他真的是为病人着想,当时该药质量是合格的,只是审批手续还没完成。”
华北制药新药公司代理人表示,该公司的药品在研发和临床试验阶段就和医院有良好关系。在2005年时该公司的药品就在国家药监局待批,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国家药监局在整顿之中,停止对所有新药审批程序,因此迟迟未能审批下来,直到2007年5月21日才拿到批文。
李某认为,大夫田某、北医三院和华北制药新药公司的行为,给他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应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6万余元。司法鉴定表明,不能排除该药与李某术后感染有关,鉴于李某经后续治疗,视力得到明显改善,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治疗目的,此种情况不宜评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华北制药新药公司双倍返还李某购买环孢素滴眼液的药费280元,判决华北制药新药公司和北医三院连带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在今天的法庭上,李某家人提出因一审时未及时提交医药费原件,索赔医药费的请求未获支持。而且李某的视力下降很厉害,现在根本看不见。因此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杨昌平)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