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职业病无法认定治疗谁之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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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日报:职业病无法认定治疗谁之过
2009年12月15日 09:27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深圳一部分农民工,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便在深圳的各大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至今已有10多年。由于常期吸入大量粉尘,多人经普通医院检查被疑患有尘肺病,但职业病医院却拒绝给他们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原因是,这些工人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给他们出具职业病检查委托书 。

  农民工打工多年未获一纸劳动合同,得了职业病却没法得到职业病医院的检查和治疗,这到底是谁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七条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按照以上规定,用工十年企业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该是输家,因为其不但要支付两倍的工资,还要负责劳动者的长期工作。可如今输家洋洋自得,赢家哀哀叫苦。

  从事孔洞爆破工作的农民工疑患有尘肺病,因没有劳动合同,于是职业病医院不给检查和治疗,用人单位也就顺理成章地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今,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相当多的劳动者无法冒着失掉工作的风险,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则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从深圳的这起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有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但在一些无良用人单位的面前,由于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劳动者是多么的无奈。

  改革开放初期,福建沿海地区鞋厂林立,许多农民工从事鞋业生产,因为不知道苯的危害性,大量接触含苯胶水,以至不少人患了再生障碍性贫血病。当时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健全以及由于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较强,导致无法追究厂家的责任;然而,时过数十年之后,国家有关的劳动法律已比较完善,可仍然出现劳动者求告无门的现象,这只能说是我们还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以深圳农民工为例,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仍可按相关法律用事实用工关系来认定企业的责任,农民工既可获两倍工资,又可获医疗上的保障。

  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安天下保民生”,制定法律是根本,落实法律则是关键。如果我们在有关劳动法律的执行上做到令行禁止,那么,当有“三益”:一体现了国家劳动法律的权威性;二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三体现了和谐社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决心。(曾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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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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