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将有10%的县(市、区、旗)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9月15日,人保部副部长就新农保试点相关问题与网民进行交流,他表示,政府的财政补贴是“新农保”最核心的一点。
推行“新农保”是完善城乡社保体制的重要步骤,此次新农保的推行,需要公共财政阳光的持续普照,无论是试点推行“新农保”的起步期,还是最终实现新农保全覆盖的良好夙愿,政府持续的财政支持是“新农保”成功与否的关键。
在此之前,媒体曾报道了一海南老人参加“旧农保”、结果只得到每月3元“最牛养老金”的个案,“旧农保”之所以如此尴尬,就在于政府财政支持的缺位,使得“旧农保”实际演变为农民的“自我储蓄”。“旧农保”的教训说明:欲建立农保体系并发挥显著成效,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是行不通的。受农民收入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农保本身自愿原则的制度柔性,农民参保的意愿不强,这就要求政府财政必须在构架农保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政府财政对“新农保”的永续支撑是极其关键的。与商业养老保险模式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现,需打破简单的契约性个人储蓄模式,构建具备代际供养功能的长效保障机制。这一理念的实现和体系的构建必然要经历较长的过程,这就需要公共财政的阳光在制度体系的萌生期、成长期、发育期等各个阶段予以充足的普照。
对于许多贫困农民而言,每年固定的养老保险费可能是一笔数额不小的开支,要想让农民有参与“新农保”的积极性并保持持续参与的热忱,尤其需要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而政府财政补贴是把资金落到实处、把福祉传递到农民手中的直接手段,能让农民尝到实实在在的“甜头”,才可以使农民自愿参与,进而壮大农保规模,发挥正向激励,促进良性循环。
“新农保”从试点到推广,更离不开政府财政的 “科学引导”。一方面,政府财政要通过有限的补贴规模,尽量将“农民、农民工、农村无保障老人群体”等8亿农民纳入“新农保”范畴,逐步做到“不流不漏”;另一方面,要鼓励进城务工农民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适宜自己的“城保”或“农保”方式,做到“适己为优”。
从此次“新农保”试点的财政补贴支持来看,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指标和任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这既是支持新农保推进的一大亮点,也是相对于“老农保”筹资模式的巨大进步。
但是,新农保的成功推行“功夫在一时更要在平时”,财政作用机制要想贯穿长久,必须要依托强有力的制度保证、法律规制和行政激励。
其一,在财政管理上,要细化社会保障预算安排,建立“新农保”财政投入的预算制度,并在专项补贴资金分配和管理中保证转移支付的及时性和财政监督的有效性。
其二,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甚至考虑专门为“新农保”立法,以法律(而不仅仅是行政规章)的刚性保证政府财政的投入不缩水且逐步增加,同时通过法律规制防范资金流失或滥用,以保证“新农保”资金流动的充足、高效,保障农民的利益。
其三,可以考虑将“新农保”财政资金的配套和人群覆盖率列为官员的政绩考核指标,有了这样的指标,地方官员将会努力把钱投入到新农保中,否则,他们会以“农民不自愿”而自我减轻自己的责任,从而使这一惠民制度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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