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开胸验肺”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经职业病防治专家就张海超职业史、现有能够收集到的影像学资料和追踪到的多家医疗机构诊疗内容进行了缜密科学的诊断复诊,诊断为“尘肺病”。
有这样的进展,无疑是好事。但还不足以解决职业病防治体制客观存在之弊。
其一,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者,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这无异于让用人单位自证有过有罪,岂非荒唐!
其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鉴定只能由具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检查认定,但其中却缺失了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监督规定,对不负责任的职业病鉴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显得过轻。
其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而且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张海超原打工的用人单位显然违背了这些规定,应当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但这样的处罚太轻,必然带来低成本违法。
制度存在漏洞,必生后患。现在,张海超以“开胸验肺”极端方式提醒我们:该是完善法律、让劳动者能体面地劳动的时候了!(李北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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