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医院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严重不负责任,如果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就从违规违法上升为犯罪的性质,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月23日《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近日公布修订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否则可最高罚款2万元。
医院救死扶伤的问题由来已久。卫生部6月10日下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再次明确急诊科对危重急诊患者应“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已于3月1日起实施的《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也规定,对医院见死不救导致后果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人的感觉是,为最大限度地遏制医院见死不救的现象,现在到了必须动真格的时候了。
然而,有关方面三令五申也好,地方法规规定可处罚款也罢,其实都忽略了一个前提: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见死不救,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惩处规定,根本无需再劳神费力出台新的法律或规定。
首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此,医院和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见死不救,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其次,医院见死不救行为的危害和性质有时并不止于此。《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些医院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严重不负责任,如果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就从违规违法上升为犯罪的性质,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医院见死不救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无论是“最高罚款2万元”,还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惩处力度都明显偏轻。正确的做法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有关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在依法惩处医院见死不救行为的同时,还必须正视日益严重的医疗急救欠费问题,切实寻找解决之道。无论如何,不能将救治病人与解决欠费问题混为一谈,不能人为用后者来制约、要挟前者,也不能对医院见死不救行为仅仅罚款了事。(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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