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见死不救”最高罚款2万元,这是目前公开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此举固然是对个别医院见利忘义、医德沦丧的纠偏之举,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但是,能否根治“见死不救”,答案却未必乐观。
在我看来,1996年版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中已有规定,“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急诊伤病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和征求意见稿的“罚款5000元至20000元”相比,孰轻孰重,实在很难说。
更何况,一些医院见死不救早就不是新闻,为了治疗这种痼疾,各地也开出了不少处方,有的是重罚,有的是对责任人进行处分,但均未找准“抢救经费无法解决”这一病因,所以病情虽有所缓解,但始终无法根治。
说句公道话,医院并非天生没有同情心,只是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而存在,需要自负盈亏,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双重身份让其不免在道德和现实面前左右为难。不救,可能会要了病人的命;救人,又担心或许会要了自己的命。
如果医院的急救费用仍然没有经济后盾来支撑的话,以小人之心来揣测,我相信有的医院宁可冒罚款2万元的危险,要知道,有的重症病人的抢救费用可能远远超出2万元。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应当是政府埋单,医院尽职。虽然目前政府也有相关的救助资金,但是投入远远不够,而承担急救任务的医院自身压力很大,这也造成了医院救人积极性不高。有了政府充足的投入作后盾,没了后顾之忧,医院才能放心对危急重患者敞开大门。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医患关系因见死不救而进一步激化。(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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