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为弟弟捐肾,首先是救人一命之善,然后才是亲情的关切。在此,人性的光芒并没有因为他是一个罪犯而有所减弱,恰恰因为他是一个罪犯而变得倍加夺目。罪犯的这种举动,非但不应拒绝,甚至可以作为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并予减刑的佐证。
身患尿毒症的32岁邓州男子马启长,在为找不到合适肾源垂死挣扎时,突然峰回路转———被关在湖北监狱的哥哥马启征和他配型成功,也欣然同意提供肾源,但被狱方以没有法规支持为由拒绝。哥哥是马启长已知的惟一合法肾源,马启长的父亲多次去监狱,对着干警长跪不起:“孩子不移植肾就要死,我不能看着他死!”(6月1日《河南商报》)
马父长跪不起,马启长兄弟俩隔着铁窗、生死相望的情形,令人动容。湖北监狱管理方面最终能否“法外开恩”,令人关注。但与此同时,若说同意马启征为弟捐肾是一只“法外”之手,又难免让人疑虑。
监狱方面拒绝马氏兄弟的根据,是狱字【2006】第194号文件规定的,在国家对罪犯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器官作出规定前,不宜在罪犯中开展类似工作。不难发现,“不宜”并不等于不准许,非明令禁止性规定。根据国务院2007年5月1日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第八及第十条之规定,马启征捐献肾脏器官,是在自愿、无偿原则上,向“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捐献活体器官”,属于条例许可的范围。
国务院条例既已有规定,那么出于一种基本的法治精神,地方监狱就不应以部门文件来对抗条例,则马启征为弟捐肾也就不再是一个棘手难断的问题,而成为监狱方面如何践行法律,并保障罪犯基本权利的问题。
作为常识,罪犯并不因为他正在服刑而失去对其身体必要的拥有权。犯人的这种人身权利,没有任何法律条款支持狱方可以剥夺它。更重要的是,罪犯接受强制改造,并不等同于他身体所有的器官都必须置于法律强制力之内。犯人的一只肾离开了他的身体,并不影响他继续接受强制改造。
法律之上有人性在。对犯人的改造,本身是一项着眼于人性的事业。哥哥为弟弟捐肾,首先是救人一命之善,然后才是亲情的关切。在此,人性的光芒并没有因为他是一个罪犯而有所减弱,恰恰因为他是一个罪犯而变得倍加夺目。罪犯的这种举动,非但不应拒绝,甚至可以作为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并予减刑的佐证。另外,即使马启征捐肾仅仅是亲情使然,那也是值得嘉许的举动。至少我们都不愿意看到一种情形,这就是因为一个人犯了罪,所以就连维系一个人起码的亲情都必须割弃或断送。这绝非监狱人性化管理的体现。事实上,亲情常常有着强制改造所不能比拟的力量。
如报道所说,湖北监狱方面拒绝马启征捐肾可能还有现实的顾虑,如对马启征来说,摘除肾脏手术本身就有风险;再就是会牵涉后期看押的费用。“也许是这些顾虑造成了监狱的拒绝”。这些因素并非不必考虑,但基于自愿以及协商的原则,一切并不是那么难以逾越。一次对法律的忠实践行,可能活两人;否则,马启征只能看着弟弟因找不到肾源而死去,这对他来说将意味着什么?我们又将如何去拥有人性稍纵即逝的庄重与神圣? 杨耕身(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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