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6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前已正式发布,两办法均将于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徐景和表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布,表明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维护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坚定决心。消费者有权举报餐饮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及时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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