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6日)从陕西省卫生厅获悉,本月起对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年满60岁的人员发放养老补助。
凡为农民身份、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人员,在岗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60周岁的,即可享受本养老补助。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享受此待遇。原则上将县以上人事劳动、计划、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卫生院的录用文件作为审核认定人员身份的依据。对认定的人员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确认。
补助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享受条件及标准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对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了农民卫生技术人员待遇的,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关标准执行。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明确相应机构代发。(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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