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中国医生的法国来信》之一:
谁让优秀医生在“非法行医”
编者按
医、患二字背后总有说不完的事。
看病难、看病贵、医患纠纷等等,不断地制造着一波又一波的舆论热点。2005年7月2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的《“中国医改不成功”》一文,将关于医疗改革的社会大讨论逐渐引向了高潮。
2009年4月6日,“新医改”方案正式出台,但争论并未停息。
近日,一位在中国从事一线医疗工作20年,又赴法国行医的医生,致信本报编辑,对比了中西方的医疗制度,对我国医疗中的问题进行了独具特色的评说。
他也许不能回答所有的问题,但至少会告诉我们一些大家没有看到的事实。
例如最近炙手可热的“北大医学教授惨死北大医院”一事。
2006年1月,北大医学院教授熊卓为死于北大医院。媒体报道,负责诊疗,抢救的主治医生3人是“实习医生”,他们的“非法行医”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实习医生非法行医”为何屡屡出现?身处法国的中国医生丁嘉明给了我们一个与众不同的答案。
谢谢你来信问我对这个案子的看法,在这次北大医院案中,争论的焦点:“实习医生非法行医”吸引了众多眼球。实际上,类似的案子有很多。比如说发生在贵州省遵义医学院的一起医疗纠纷,医院虽无医疗过失,但因当事医生没有在该地进行执业注册,所以被判定违反《执业医师法》,院方在官司中败诉。这两件事情的主角身份是一样的,都是“在读研究生”。
为什么总是“在读研究生”出“非法行医”的事件?如果我说这类案子说到底是一个“有医生资格的医生不能合法行医”的问题,你是不是会觉得奇怪?
首先需要澄清的一件事是“实习医生”这个名称。现在报纸上说的“实习医生”和医疗行业中实习医生概念不符。
在医科大学的教学中,有见习和实习两个过程。以5年制本科生为例,见习通常在大学本科的第三年。医科大学学生在开始内科、外科等临床专业课的教学以后,会有一部分时间接受课堂教学,另一部分时间在教学医院见习,这基本是参观的性质。
而实习往往在最后一年。这时医科生的课堂教学已经完全结束,学生全时地进入医院。实习医生指的就是这群大学尚未毕业,却已结束临床课程到医院实习的一群学生。
他们没有处方权,不独立接诊治疗,但会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问诊病人、查体、进行一些简单的操作。这些人是医院所说的实习医生。所有教学医院都不存在用这群人独立行医的问题,所以北大院方矢口否认用实习医生行医。但是媒体把这个概念泛化了,报道中所说的“实习医生”除真正的实习医生外,还包括所有医科大学的在读临床型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即最近被称为“非法行医”的人。而事实上临床型硕士、博士研究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习医生。
相反,临床型硕士、博士研究生不仅不是平常人眼中水平较差的“实习医生”,还是同龄医生中的佼佼者。
一般来说,医科大学的临床型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医科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保送直读,通常拿到博士学位需要5年时间,这种情况在一些大的医科大学存在。
你知道我家里有很多医生,我弟妹当初就是这种情况,她的这5年就像本科毕业后分配到医院的住院医生一样工作,值班、接诊病人、轮转、做总住院医生,同时还要完成一个临床课题做论文答辩。
当初我弟弟也想保研,因为这条路又做了住院医生同时又拿到了学位,是最顺的。但是他本科期间的成绩不够好所以没有成功。只有成绩在前百分之十的人有这个机会,也就是说这些人在同年毕业开始做住院医生的人中往往是最好的。
另一种是毕业做了医生后再考的研究生,通常再考的要求是要有两年以上临床经验,我爱人当初就是这种情况。他当时考到我们医院的时候已经工作了5年以上。这部分考研究生的人,也是在工作中最不安于现状,最要求上进的人。
总之,这些研究生已经经过了见习和实习阶段。他们的工作和医院的住院医生是一样的,此外要接受临床科研的培训,完成课题并答辩,最终获得临床医学硕士或博士学位。
在研究生培养计划中,临床型博士研究生的临床培训要求是这样的,要求完成住院医生培训,毕业时达到初年主治医生水平。所以这一类临床型博士、硕士研究生,本身就是医学本科毕业生中的优秀者,他们早就走过了实习医生阶段,在医院中他们从不被称为实习医生。
北大医院在其官方博客上贴出了相关医生的信息,上面很明白的写着是临床型硕士研究生,1979年出生,在事情发生的那一年,这位医生已经27岁。从年龄看,他大学本科毕业至少两年以上。我同时相信,能在这样一所名牌医院做临床型硕士研究生的人,一定是个佼佼者。把这些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归为“实习医生”不合理也与事实不符。
但是这些佼佼者的行医按现行法律看的确有可能被界定为非法行医。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并不是有医师资格的人都能合法行医。合法行医需要两个证,第一是医生资格证书,这个证表明你的资格和水平可以行医,是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得来的。第二是要医师执业证书,这个证规定了你的执业地点。
事实是,临床型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往往早就本科毕业,都有医生资格证书,但很可能没有医生执业证书,或者获得医生执业证书非常晚。这是因为,在1999年发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注册医生执业证书所需要的七项材料。其中除了“医师资格证书”外,还需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这些规定带来了一系列操作上的困难,其中包括医师资格证书发放在先,医生执业证书申请在后的时间差。因为临床型研究生不被认为是医院的正式聘任人员,拿不出聘用证明,或者是因为工作后再考的临床研究生的执业地点变更等。所以临床型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往往不能顺利地注册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如果从再深一点的角度去看这类“非法行医”案子,其实就是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为什么不能合法行医的问题。
应该承认的是,医生通过执业注册的形式接受管理是必要的。但“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一些繁琐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与现实中的临床医生培养体系相冲突。这个法规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很多的困境,最突出的现象便是临床型博士、硕士研究生,这些佼佼者不能顺利注册执业地点,以致“非法行医”。
这也就不难理解北大医院在这次事件中的强烈反弹。越是大的好的教学医院,越会有为数众多的学生。如果不加区别地统称为“实习医生”,会在公众中造成深刻误会。
而发布于十年前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其实存在很多不完备的地方。这引发的直接后果便是在这次事件中,有医师资格证书的知名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生,因为没有医师执业证书而被冠以“非法行医”的帽子抛到公众面前。
那么在全国,有多少优秀的医生在“非法行医”,有多少医疗纠纷在“非法行医”中诞生,又有多少医患冲突在“非法行医”中升级? (丁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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