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精神卫生法应重视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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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呼吁:精神卫生法应重视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
2009年11月09日 09:42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全世界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法。在我国,这部与精神疾病患者命运密切相关的法律,已经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精神病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在11月3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这部正在制定的法律,应该更加注重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

  尽快结束立法“长征路”

  今年7月11日,海南省海口市云龙镇云裕村精神病男子苏文,将一个7岁男童活活砍死。仅隔两天后的7月13日,海南省琼海市塔洋镇水中村的31岁精神病患者施锐,残忍地用菜刀将亲生爸爸的头颅割下……

  精神病人肇事一直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调查显示,精神疾病已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我国各类精神病的总患病率为13.4‰,其中三分之一的精神病患者有攻击意识,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

  记者:请问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精神病人权益方面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卓小勤: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残疾人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精神疾病患者权益的条款。但是,从总体上看,现行的关于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和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具体操作细则,且主要规定了患者的法律责任问题,缺乏有效的权利保护规定。

  记者:您能介绍一下《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进程吗?

  卓小勤:自1938年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诞生以来,至今已有140多个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法。而我国迄今仅有上海出台了《精神卫生条例》,这就使得精神病患者的治疗、救助和就业等合法权益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而且还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不少隐患。

  1985年,精神卫生法起草小组成立。同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一稿完成。

  由于《刑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涉及精神卫生管理问题,相关的文件便对精神卫生事业起到了一定指导作用,上世纪90年代,精神卫生立法一度沉寂。

  2000年,精神卫生立法再度整装出发。2008年,精神卫生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长征”目标终于不再遥远。

  要更加注重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

  由于不少精神病人没有得到有效看护、管理,多年来,精神病人肇事一直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据估计,我国每年由精神病人引发的刑事案件,达到万起以上。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由于自我控制能力弱,作案具有对象不特定、地点不确定、时间不固定、手段残忍等区别于其他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这类犯罪对公共安全是严重的隐患。

  记者:您如何评价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现状?

  卓小勤:现实并不乐观。由于缺乏实质性的法律规范,他们的很多权益没有落到实处。一方面,一些应当收治的病人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另一方面,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记者:在对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方面您认为应该怎么办?

  卓小勤:正在酝酿中的精神卫生法应该重视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这在各国的精神卫生法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记者:这个人群的哪些权益应受到保护和重视?

  卓小勤: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诊断复核权、通信及会客权、工作和学习权、接受服务权等是这一群人应享有的权利。

  在治疗有效的情况下,他们应被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来对待。

  住院期间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尤其应受到重视。不能把精神病院,变相地变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场所。

  此外,还应该注意到“任何治疗都不是无休止的,治疗的最终目的是回归社会”。所以,重视保护这一人群“回归社会”的权利和能力。

  很多精神卫生管理先进的国家,在专业的精神病院外,建立了精神病人社区医疗中心。此类社区医疗中心,是区别于临床医疗和康复医疗的第三种医疗形式。该机构面向不需要住院治疗,但不能完全回归社会的精神疾病患者,在社区采取集中管理,对患者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生活技能,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管理精神疾病患者政府应承担相应责任

  海南省琼海嘉积镇不偏村四队有一叫阿琼的女孩被家人锁在小黑屋子里5年,整天不见天日,吃喝拉撒都在小屋里。

  据介绍,阿琼几年前发病时曾经有这样让人难过的场景:一位老阿婆在门口劈柴,阿琼莫名其妙地飞起一脚,把老人踢翻在地;有时候阿琼爬到邻居或者自己家的屋顶,用砖头或石块把屋顶的陶瓦砸成碎片。家人没办法才把阿琼关起来。

  据不完全统计,海南省现有精神病人13万多,能得到治疗的仅1%,许多病人被家人锁在家里,在一些偏远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精神病患者往往还被当成“疯子”而遗弃。

  记者:在精神病人管理中,您觉得当务之急有哪些?

  卓小勤:在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我国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以亲属的监护责任为主,实行的是“家庭为主、政府为辅”的模式。这种做法虽然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但实行起来很困难。主要障碍在于许多家庭没有财力和精力负担起对精神病人的长期管教。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在家属无力管教、治疗的情况下,政府也有强制治疗的义务。上世纪80年代前,我国曾由安康医院专门收治严重的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后来,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一些地方安康医院被取消,从而导致收治这一特殊人群的机构就更缺乏了。

  在精神病人的管教与治疗这个世界性问题上,许多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方面,他们在立法中,对于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明确规定有权强制治疗;另一方面,对于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费用由国家支付。

  我认为在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上,国家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宪法责任来说,在公民年老、生病时,有得到社会帮助的权利。保障这些公民的权利,国家除了尽快制定精神卫生法外,还应大力发展精神卫生医疗设施,建立精神医疗卫生体系。

  记者:精神疾病患者暴力伤人事件大都非常残忍和触目惊心。很多人因此而更加歧视和痛恨精神病人。对失控状态的精神病人,我们该怎么办?

  卓小勤:目前,社会上游荡着不少有危险性的精神疾病患者,是公共安全的“不定时炸弹”。尤其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患者,如何防止他们的“二次犯罪”,是一个难题。

  在未来的精神卫生法中,应该对这些情形做出规定,对这些患者管理和治疗费用,应由政府支付。

  记者:精神病人的治疗和公共安全都很重要,政府和家庭责任应如何分配?

  卓小勤:一方面,政府应对没有能力承担治疗费用的患者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应要求患者的监护人,负起相应的责任。因此,精神卫生立法,不仅要保护精神病人的就医权利,还要避免使没有精神病的人被当做患者变相关押。

  关于精神疾病患者的肇事伤害事件,当前法律规定,主要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政府对公共安全负有义务,监护人没有赔偿能力的伤害事件,政府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如果政府建立相应的基金来解决此类赔偿,可能效果会更好。(赖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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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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