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北京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北大第一医院学生行医致人死亡”案。控辩双方展开争论,死者家属要求法院确认无证学生治死老师,院方对此否认并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案未当庭宣判。
患方 赔偿标准不应按北京标准
开庭定于昨日下午1时30分。1时许,北京高院南门外聚集数十家媒体记者。原被告进入法院前,均接受了采访,被指无证行医的于峥嵘作为北大第一医院的代理人出庭。
北大女教授的丈夫王建国上诉称,一审遗漏重要事实,北大第一医院为熊卓为实施诊疗服务的“医师”包括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这三名“医师”中于峥嵘仅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经过医师执业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上述事实已经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认定为非法行医,同时又是经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在一审判决中认定。
王建国还认为死亡赔偿金计算有误,熊卓为的住所地在澳大利亚,应该按澳大利亚的相关标准赔偿,而不应该按北京标准。
院方代理律师认为,于峥嵘等几名学生行为符合规定,熊卓为一直生活在北京,应该按北京标准赔偿。
院方 本案属医疗事故调整范围
院方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因医疗诊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属于医疗事故的调整范围,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院代理律师向北京高院申请,请求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她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比法律的级别低,但它是专门就医疗事故进行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对此,患方代理人卓小勤说,一审时,法院就鉴定问题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北大第一医院明确表示不再坚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同意进行司法鉴定。
“是一审法院‘逼’我们同意的,我们只能同意。”医院代理律师说。
卓小勤称,根据最高院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因此,并非所有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签名有误和无证医师造成患者伤亡的,属于非法行医的范围,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
此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1 实习医生单独签字是否违法
院方称此为签名记录瑕疵,实习医生工作均有医生指导
患方家属拿出病历、入院记录和术前讨论,称多处医嘱和病程记录都只有于峥嵘、段鸿洲签字,没有上级医生签字确认,而术前讨论只有段鸿洲签名,领导签名的地方空白。
患方代理人说,在于峥嵘签字的前面,应该有正规医生签字。所以,于峥嵘属于非法行医。至于段鸿洲,连医师资格也没有,属彻头彻尾的非法行医。
院方表示,这是签名记录瑕疵,于峥嵘等人都是在医生指导下行医的。至于术前讨论,根据北大第一医院骨科规定只有截肢时,主任才需要签字,现在只是记录上的瑕疵。
2 医院是否拿病人做风险研究
患方称有论文显示病人成试验品;院方称不存在此课题
患方代理人卓小勤说,当庭出示了给熊卓为治病的几名医生联写的一篇论文。他说,论文显示北大第一医院骨科在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进行了156例脊柱手术后静脉血栓栓塞的风险研究,将病人分为两组,一组术后给予抗凝药物,预防血栓,另一组不给抗凝药,做对比研究。2005年有一例术后未用抗凝药物的患者,因肺栓塞死亡,死亡的情况与熊卓为完全一样,这说明,在熊卓为死亡前医院已经知道相关风险。
医院代理人郑雪倩说,这只是一篇论文,并不是有专门的课题把病人分成两类来研究。
卓小勤请求法院调取北大第一医院的课题材料,称论文中专门提到是课题研究。
郑雪倩不同意调取,称根本不存在课题。
3 行政单位是否确认非法行医
患方称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已作认定;院方称该所适用法律错误,应收回函件
患方家属王建国说,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的举报回函,已经确认北大第一医院违反规定,可以说行政单位已确认医院非法行医,而且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还给北大第一医院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院方律师郑雪倩说,北京市卫生监督所适用的法律错误,医院的行为符合卫生部的规定,卫生监督所应该收回这份文件。郑雪倩说,医院没有收到卫生监督所意见书。她建议法院和卫生监督所沟通。
4 患者是否有必要做手术
患方称手术没必要做且术后抢救不当;院方称手术有必要且成功,但出现紧急情况
患方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死者生前没有必要做手术,手术中医院未及时采取综合预防或治疗措施,术后未使用抗凝药,促发深静脉血栓形成。而医院在抢救时出现肝脏、尤其是心脏破裂,对于患者死亡起到了促进作用。抢救过程中出现心脏破裂,可能是抢救时用力过猛地按压胸部所致,不然不可能破裂。
院方认为,手术是有必要且成功的,出现紧急情况后,正是因为熊卓为是北大医院的医生,医院几个科室医生都参与了抢救,并且对熊卓为按压胸部抢救了两个小时,而一般患者按压半小时如果抢救不过来可能就宣告死亡了。郑雪倩说,熊卓为心脏破裂,可能正是按压时间长导致。
于峥嵘说,他只是长时间按压熊卓为胸部,并不是用力过度。 (王殿学 王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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