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今天发布的《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收治胎龄超过34周、体重18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的新生儿。
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医疗机构规模、类别、级别、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并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由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由具备儿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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