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一起因违法接生引发的医患诉讼,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告李娇阳因患脑瘫所遭受的损失299613.16元,由被告彭小卫、彭军云、唐莲花、汤磊按60%的比例连带赔偿,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斌(李娇阳之母)自负40%。
2006年3月初,怀有9个多月身孕的周斌经亲戚介绍,找到祁东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医师彭小卫,请他作产前检查,并为其接生。3月15日,周斌有临产征兆,彭小卫将周斌接到被告唐莲花、汤磊开设的私人诊所里待产,并由他3人实施接生。不久,周斌出现难产症状,彭小卫急忙叫来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师彭军云帮助接生。3月16日,原告出生后出现窒息症状,被送往祁东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患有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瘫并颅内出血症。随后,原告分别在各医院进行了多次治疗,最终被诊断为脑瘫,鉴定为二级伤残。周斌遂将彭小卫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祁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小卫、彭军云身为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在职医生,私自在院外出诊,有违职业操守,出诊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被告唐莲花、汤磊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且未经批准私设诊所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诊疗行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原告之母周斌初次分娩不到正规医院生产,而选择在私人诊所,具有自冒风险的心理,对原告造成脑瘫也有过错,对本案应负一定责任。法院一审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四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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