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6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日前,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对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的专项行动,做出具体部署,对违法行为提出包括“吊销卫生许可证”在内的六点处理意见。
《通知》指出,通过专项整治,将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消毒产品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增强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感。
《通知》指出,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
一、对生产抗(抑)菌制剂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逐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完整;原辅料的采购、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原材料是否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登记要求一致;原料库是否有卫生部禁止添加的物质和成分;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必要时抽检部分产品的卫生质量;对委托生产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销售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产品的药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对销售的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等产品,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同时对宣传治疗疾病的抗(抑)菌产品进行抽检。
三、对投诉举报产品涉嫌添加违禁物质的,要进行抽样检测。
《通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以下点要求:
一、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条件、要求,继续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二、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将依法给予处罚。现场检查发现或检测发现产品违法添加抗生素、激素等物质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按照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处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
四、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没有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要将此情况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说明有关情况。
六、对于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
《通知》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上旬,为启动阶段。各地要按照本通知内容,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部署工作,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2009年4月中旬至8月,为检查阶段。各地要在辖区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卫生部将对部分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各地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填报《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和《消毒产品委托加工调查表》,卫生部将汇总后通报全国。
《通知》要求,此次整治,各地要抓好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执法,适时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产品进行突击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以达到清理整顿和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目标。
《通知》指出,各地要做好通报和案件协查工作,发现违法产品,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产品可能流向地的省级卫生行政监督部门通报。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要强化舆论宣传。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和曝光,各省地要公布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充分调动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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