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下月施新规:医疗纠纷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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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下月施新规:医疗纠纷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2009年01月16日 15:56 来源:天津网-城市快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月1日起,天津市将施行《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今后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化验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设责任险负责纠纷理赔

  《办法》指出:本市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二级以上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用

  本市将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此外,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调解不成医患可向法院起诉

  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协议作为理赔依据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的理赔依据。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调查核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赔偿金。

  医务人员应保护患者隐私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诊疗规范,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患者5种行为将受处罚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破坏医疗机构设备、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办法》规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拖延赔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王丽 李向彤)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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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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