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三都卫生院原院长李明,在购买公物时虚报货款,从中侵吞公款12950元。重复报销该卫生院医生的住院治疗费,从中侵吞公款15749多元。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8年1月,李明到儋州某布艺窗帘店为三都卫生院购买50个卷帘,本来货款是2100元,李明却要求店主在发票上填写为8950元。李明拿该发票回三都卫生院财务处报销,从中侵吞公款6850元,其中将5000元用于支付自家窗帘费用,余下1850元由个人开销花光。
2008年3月,李明到儋州市某百货商店为三都卫生院购买50张办公椅子,实付货款2900元,李明却要求店主在发票上填写为9000元。李明拿该发票回三都卫生院财务处报销,从中侵吞公款6100元,用于个人开销花光。
2006年12月,李明拿本院医生曾某耀在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发票交到三都卫生院财务处重复报销,从中侵吞公款8940多元。2007年3月,李明又拿曾某耀在农垦那大医院住院发票交到三都卫生院财务处报销,从中侵吞公款6808元多。两款共15749多元,均用于个人开销花光。
2008年9月19日李明被刑拘,同日,其退还赃款28700元,该款已由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上缴财政。同年9月27日李明被逮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明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8699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认罪悔罪,不予关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林书喜 钟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