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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09年医保门诊特病调整 统筹基金按月结算

2008年12月26日 14:19 来源:辽沈晚报 发表评论

  昨日(12月25日),辽宁省政务公开办发布的消息称,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冠心病PCI(PTCA)术后半年内的抗凝治疗,调整为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

  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也将按照特殊病种患者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一半执行。

  在门诊特殊病种的统筹基金结算标准方面,新规定提出,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由原来的按年定额结算调整为按月定额结算。

  部分门诊特殊病种用药范围也进行了调整,将肝素列入尿毒症透析门诊特病治疗用药范围;西罗莫司(雷帕名)口服常释剂列入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门诊特病治疗用药范围。

  对承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因抗排斥治疗超定额部门,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对审核确认属合理的超支部分,可以给予二次结算,具体结算比例另行制定。

  其他门诊特病超支不补。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当月在定点医疗机构未发生相关医疗费用的,不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实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月定额结算后,个人自付比例及公务员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统筹基金月人均定额结算标准为:

  1.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及PCI(PTCA)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为360元/月。对经认定,同时患有上述门诊特殊病种两种及以上的,统筹基金结算标准为410元/月。

  2.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疗为3600元/月,尿毒症患者腹膜透析治疗为3000元/月。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统筹基金月人均定额标准:术后时段统筹基金人均定额标准第1个月 7560元/月;第2—3个月 6180元/月;第4—6个月 5310元/月;第7—12个月 4380元/月;第13—24个月 3894元/月;第25个月以后 3708元/月。(杨军)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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