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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买到假药状告药店 消费者身份受质疑

2008年10月06日 16:25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发表评论

  职业打假人李选辉状告南宁两家药店的案子,近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开庭。不约而同的,两被告都对李选辉是不是消费者提出了质疑。

  去年11月8日李选辉在南宁国人大药房购买了14盒标识为“西安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筋骨宁”,使用后没有所讲的疗效,反而感到不适,怀疑有假。后经查询得知,“筋骨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品,而是以消毒用品冒充药品,却宣称能接骨续筋、活血散瘀、消肿止痛,是一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他要求国人大药房退还购药款368.4元,赔偿368.4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承担交通费360元。

  同年11月10日、11日,李选辉在南宁市国医药店购买了标识为“云南某制药厂”生产的“前列欣泰胶囊”。今年3月5日,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给李选辉的回函里,证实此药是假药。李选辉要求该药店退还购药款64元,赔偿64元;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承担交通费360元。

  庭审中,两家药店都对李选辉是不是消费者的身份提出了质疑。国人大药房代理律师认为,李选辉提供的购药发票,只能证明他有购买行为,但并不一定是消费行为,不能证明他消费者的身份。

  由于广西某学院与国医药店曾有连带关系,被李选辉作为第二责任人告上法庭。该学院的代理律师认为,李选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因为他明知“前列欣泰胶囊”是假药还要去购买,他是为了打假获得赔偿才诉讼的。

  李选辉认为,虽然自己是职业打假人,但职业打假人也是人,也会有病痛,只不过对假货更加敏感,特别对假药。他认为,购药发票就是证据,证明这是一种消费行为,他是消费者,就必须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作为职业打假人,发现有假货的苗头更应及时诉讼,以提请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的注意。

  李选辉到底算不算消费者?他要求的精神赔偿能否实现?法院将择日做出判决。(唐正芳)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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