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些不请自来的烦恼,正令越来越多的人大为头痛:孩子一降生,幼儿服装、百日摄影、月嫂护理等电话,一个接一个;车险快到期,各家保险公司的电话“如期而至”,“即便今年骂了他,明年他照打不误”;在专营信息资源的网站上,个人信息“明码标价”……
谁动了我的信息?公众无奈而愤怒地发问,却总显得那么苍白无力。这些在一些国家可能面临严重处罚的泄露他人信息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因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对行为是否违法的边界也比较模糊,到底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并没有明确界定。
唐正接起电话,说“你等等啊”,然后走到阳台上,关上门,对着电话那头破口大骂———他的孩子8个月大了,卖各种品牌奶粉的电话开始接踵而来。
在此之前,幼儿服装、百日摄影、月嫂护理等电话,蜂拥而至。
“家里的‘小祖宗’是一个劲儿地哭,推销的电话是一个劲儿地来。”唐正说自己饱受侵扰,但对两者都是无计可施。“为何一夜之间我的电话号码路人皆知了?”唐正百思不得其解。
据了解,大多数初为人父人母者,都曾有过唐正的烦恼。就在十几天前,有媒体报道:深圳市孕产妇信息库发生泄露,不法分子把孕妇信息制成光盘出售。据称,累计每年泄露的孕产妇个人信息达10万例,并且每月“滚动更新”。
能够出售的又何止孕妇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怎样才能不被不法者侵害?在这方面,相关立法又该有何作为呢?
个人信息网上公开叫卖
每年2月,总是章凯最烦心的时候。
从2002年买车至今,当保单即将到期之时,各家保险公司的电话“如期而至”,那些推销人员的精神实在“可嘉”,“即便今年骂了他,明年他照打不误”。
“为什么保险公司会知道我的手机号码?会知道我的车的保单何时到期?”章凯认为,肯定是卖车的4S店、第一次投保的保险公司、车管部门等3家中的一家或几家出卖了自己的信息。
当今年他怒气冲冲地“威胁”一个车险推销员,说一定要去法院起诉她时,对方慌了神,道出了实情:“我们是从信息公司花钱买的你的信息,不仅知道你的手机和保单日期,还知道你的车型、车的颜色和家庭地址。”
而章凯随后发现,所谓的“信息公司”网上遍地都是。在百度上输入“出售车主信息”,可以查到227000条信息,其中不乏以出售信息为业的网站。
6月19日,记者打开其中一家名为“华夏信息网”的网站,里面的内容有“车主名录”、“企业名录”、“老板手机号码”、“全国股民名单”等,可谓丰富多彩。仅“车主名录”就分北京、上海、广州等18个地区,价格从每份500元至每份2800元不等。
记者随即致电该网站联系人王先生,表示打算购买北京市车主信息,王先生说“北京车主名录”已收集至2007年12月,其中共有信息140多万份,2007年的有40多万份,价格1000元。
当记者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出疑问时,王先生说:“如果你在上海有朋友,我可以把信息光盘送到你朋友那儿,先验货后付款;你大可以放心,车牌、车型、手机号等信息都有,包你满意。”
“2007年的信息准确率在90%以上,2007年之前的75%以上。”王先生打着保票,因为“这些信息我们是从车管所拿来的。”
虽然如此,但王先生跟车管所的“关系”显然不够亲密。记者提出要购买2008年1至5月北京市最新车主信息时,王先生表示无能为力,称今年上半年的信息要到年底才能得到。
但“中国资源网”的吴小姐告诉记者:“6月下旬2008年北京车主信息就能到了,到时你再来买吧。”
在其网站上,已经刊登了“北京车主名录”2008最新版,称有信息17万条。“现在看来,可能不足17万条,但价格还是会贵一些,因为是最新的。”
记者看到,“中国资源网”正如其名,显得很有“实力”,出售的信息涵括了各个领域,例如在“各行各业名录”中,有皮革毛皮羽绒名录、文教体育用品制造、外贸进出口业名录等30种分类。
在其网站下方还写着这么一句话:高价购买第一手资料,如您有资料出售给我们,请拨打电话……
他山之石或可攻玉
办假证、卖楼盘、出国旅游……这样的广告短信,几乎每个手机用户都收到过。近年来,垃圾短信已形成黑色产业链,成为一大“社会公害”,而其背后,“2亿手机用户已成透明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则更令人忧心忡忡。
“嗨,哥们儿,你看什么病啊?”候诊时,坐在身旁的人会随意问你;或者,在医生询问病情时,大门敞开,门外人来人往,个别急不可耐的病友已然进来站在不远处等待。
这是中国很多医院里的平常一幕。从英国留学3年归来的赵楚却难以适应。“实在太可怕了!”他夸张地摇着手,“一点儿个人隐私都没有了。”
赵楚告诉记者,在英国,看病首先需要预约,然后在一个绝对封闭的环境里检查,就是为了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个人信息,则由庞大的皇家邮政系统承担———不管是成绩单、水电费,还是看病和购物的信息,都以邮件形式寄给当事人。如果出现信息泄露,相关部门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依据的法律有《数据保护法》、《调查权法》、《通信管理条例》和《通信数据保护指导原则》等。“所以即便煤气欠费,也不可能出现把欠费单贴在门上的现象。”
“购买汽车、手机等物品时,同样需要签订合同,留下个人家庭住址等信息,但销售方绝对不敢把购买者的信息泄露出去,否则不但得赔偿损失,甚至有可能面临监禁的惩罚。”
据了解,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厉的惩罚是美国和欧盟等国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宝。
1974年,美国颁布了《隐私权法》,之后,《信息保护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盗用法》、《网上隐私保护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等法律相继推出。
法国刑法则规定,如果利用行业之便掌握了他人信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隐私信息泄露出去,可判处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因透露隐私信息对他人声誉或其他方面造成严重损害,可最高判5年监禁和30万欧元的罚款。
私法保护举证难成本也高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在去年举行的一次国际法学研讨会上,在谈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话题时,有国内民法专家向国外学者请教:如何以侵权责任法来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据说,当时一度有些冷场。因为大多国外学者认为,私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信息,但公法保护才是解决之道。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负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同样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政府管制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民事责任问题。“世界公认的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是公法问题,靠传统的私法保护是鞭长莫及的。例如最近发生的孕妇信息泄露事件,如果仅靠私法保护,举证难,维权成本也高;而公法的保护是制定事前机制,以避免危害的发生,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信息泄露不一定与公权力主体相关,但一定与相关机构内的工作人员相关,只有这些人才有渠道获得信息。”
周汉华说,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时代的新课题,立法机关对新问题的把握和认识上还需要进一步的提升。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等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在民法和司法解释中也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还远远不够。
“目前,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态已经相当严重,而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对行为是否违法的边界也比较模糊,到底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没有明确界定。”周汉华指出。
据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于2005年起草完毕,但目前尚未进入立法计划。
“个人信息保护法到了亟需制定的时候了。”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石英呼吁道。
石英是研究网络法的,她深知网络这一高科技带来的危害一面:信息被泄露得更快、渠道更广。“拥有信息的单位应当如何使用信息?公民的信息一旦被泄露,找哪个部门投诉?向谁追究责任?相关单位负怎样的责任?现在法律空白点还很多,立法迫在眉睫。”(记者 周斌)
编辑手记
个人信息事实上的大量流失,已经让每个人都成了“透明人”。如何保护个人信息,让“信息掮客”现出原形并受到应有的惩罚,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好的经验,配置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机结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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