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海淀卫生院下属的万柳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治疗后,因对方无法开具发票,郝女士将海淀卫生院告上法院。日前,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6年10月15日至11月28日,原告郝女士在海淀卫生院下属的万柳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万柳服务站)口腔科就诊治疗。对于郝女士支出的诊疗费用,万柳服务站的
马医生承诺向郝女士开具合法有效的医保发票,并出具了两张欠条,金额合计为7603.4元,同时加盖了万柳服务站的公章。后经郝女士多次催要,马医生均拒绝提供约定的发票。
郝女士认为,万柳服务站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万柳服务站没有相关的诉讼主体资格,故郝女士将万柳服务站的上级海淀卫生院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海淀卫生院向郝女士开具合法有效的医保发票,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海淀卫生院辩称,自2005年起,万柳服务站由马医生承包,按照海淀卫生院与马医生的约定,在承包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马医生承担。另外郝女士在万柳服务站主要是进行镶牙治疗,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镶牙诊疗服务属于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范围。现郝女士要求为其开具合法有效的医保发票,显然违反上述规定,因此不同意郝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因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是郝女士与海淀卫生院。海淀卫生院与其内部职工马医生所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不具有对外效力。本案中,双方对郝女士在万柳卫生站就医均无异议,根据郝女士提供的第一张欠条,海淀卫生院欠郝女士款额为5000元的发票,该欠条上并未注明为医保发票,故对于郝女士要求海淀卫生院开具该款额的医保发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海淀卫生院只须向郝女士开具医疗费发票。第二张欠条中明确写明欠医保发票款额2603.4元,海淀卫生院主张郝女士为镶牙产生的费用,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海淀卫生院应为郝女士开具价款为2603.4元的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医疗费发票。最后,法院判决海淀卫生院向郝女士开具款额为5000元的医疗费发票,并为郝女士开具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款额为2603.4元的医疗费发票。
宣判后,原告郝女士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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