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栏曾两次撰文讨论医德问题,引起了一些医生朋友的不满,甚至责骂。他们认为,单纯指责医生的医德水平,而忽视制度环境和某些不讲道理的患者对医生的压力,是不公平的。作者可以理解这些朋友的情绪,但必须要指出,这是对作者观点的简单化曲解。
对“医德沦丧”的批评,是从两个方面来展开的。
首先,整体而言,医生群体的道德水准的确存在滑坡,这是必须承认和直面的问题。作者的一位同事讲过这样一件事,他带女儿到医院看病,接诊的大夫是一位和善且资深的女医生。可是就在开完药方之后,她打开一个小册子,在上面记了一笔。事后,有业内人士向我的同事解密说,那个医生记的是跟医药代表结账拿回扣的账单。
我们不能否认,有医德高尚、对患者认真负责的医生存在,他们是这个行业的脊梁。败坏这个职业名声的,是那些医德缺失、赚患者昧心钱的医生。要通过把害群之马赶出去来挽救医生的名誉,而不是把火气撒向媒体的批评。医生要想重新获得社会的尊敬,必须从每一个从业者自身做起,肩负起自己的道德担当,并以切实的勇气面对存在的问题,实现行业的自我净化。
其次,在《失去医德,医患关系将会怎样》一文中,作者写过这样的话:“医德的丧失其实是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现代社会管理的特性是理性化和规范化,以统一的标准将各个行业纳入管理体制,它关注医疗行业的集体行动能力,对医务人员个体的要求带有‘去道德化’的色彩。看似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法律规定,其本质是强化了医患双方的不平等地位。”
重复自己的话,目的是强调对医德问题批评的第二个展开方向,即现有的医疗管理体制没有对医疗行业和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予以足够的重视,而是以管理其他行业的思维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
这种立法思路导致了法与理的冲突广泛出现,不合人情的法规触手可见。1月21日,广东恩平的一辆救护车在对一名突发疾病的妇女抢救无效后,将死者尸体弃置地上,准备离去。这一行为引发了围观群众的不满和指责,与救护车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对此行为,恩平市人民医院的解释是:卫生部有文件规定,救护车的任务是抢救和运送病人,运送死者应是专用殡葬车辆,两者是分工明确的。弃尸于市的行为是合法的,却不合情理。
现有的医疗法规将医院和医生推向了一个两难的境地,以手术前需家属签字认定这个环节为例:如果守法,要面临“见死不救”或“冷漠”的指责;如果遵循医生的职业要求,以救死扶伤为大,则要面临救治失败的后果——诉讼或者赔偿。出于自保,医院和医生往往倾向于选择守法,而不是选择救人。事实上,这是法律在压制医德,是以法的名义“逼良为娼”,塑造医生的冷血形象。
1月11日,在浙江德清县人民医院也出现了丈夫拒绝签字为生命垂危的临产妻子进行手术的事件,情节与发生在北京的“肖志军事件”如出一辙。但这一次,当地医疗主管部门发出了“抢救病人、尽我们职责”的指令,医院采取了让主治医生签字然后紧急实施手术的方法,保住了病人的生命。
不知道当地医疗部门是否吸取了“肖志军事件”的教训,可是我们又要为医院捏一把汗了。显然,这种违规行为不会被上级主动追究,因为它符合天理人心,但医院是否会因此而被“讹”上呢?患者子宫在手术中被切除,如果病人家属最后因此反咬一口,将医院告上法庭,将如何处理?辽宁丹东就有此先例,据报道,2007年2月,一家医院在签字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切除了病人的子宫,虽处置合理,还是被判赔偿3万元。这个时候,坚守了医德的医院和医生就成了弱势一方。
《失去医德,医患关系将会怎样》一文的结尾,作者写道,“继续医疗改革,只注重‘责权利’是不够的,必须将思路从原有的市场化、规范化中脱离出来,让医德的重建进入视野。”如果说这个表述还不够清晰的话,我们要借此机会再次呼吁,在新的医疗改革方案即将开始实施的时候,必须要对不合理的医疗法律法规进行彻底的修改了。
法是社会的最低规则,法不能压制道德、扭曲道德,如果医生治病救人的时候要在情与法之间进行抉择,那一定是法出了问题。要让医德问题在立法思路中有一席之地,既尊重医生对患者的紧急处置权,让法律不要在人命关天的时刻成为阻碍医生救人的障碍,让医德得以张扬;也要规范对有争议的医疗处置的审查程序,保护恪尽职守、医术高明的医生,惩罚滥用处置权的庸医。
最后,我们还要呼吁,切实加大对医疗行业的政府投入,通过正当渠道改善医生的收入水平,让真正值得尊敬的医生能过上体面的生活。这个国家已经具备这样的能力。我们不能一边让医生拿着无法养家的工资,一边要求他们坚守道德、拒绝医药代表的诱惑,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李北方)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