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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中国食品安全:企业和政府的责任边界

2008年10月07日 08:5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政府各部门迅速行动,问题产品的检测、下架、退货得到了最快解决,受害婴幼儿得到及时救治。

  “可以说就事件本身的处理来说,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接下来的民事赔偿仍然是一个复杂、艰巨、长期性的问题。”近日,来自新疆的3名志愿律师张元欣、阮浩文、龚峥嵘,就三鹿奶粉事件的受害人赔偿问题向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书,建议增设民事赔偿指导协调组,鼓励各地消费者在一定层面上的集体索赔。

  从9月12日起,国内多位公益律师就开始组成志愿律师团队,为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发起人李方平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已有22省(区、市)的124位律师加入。志愿律师们已撰写了一个索赔指南,告知受害者应当如何取证、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美国食品安全如何由乱而治

  实际上,国外食品安全也经历了曾经的混乱,在一些事故发生后逐步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制度和以集团诉讼、惩罚性赔偿为代表的消费者保护制度,使得食品安全保障不断加强。

  “食品仓库里垃圾遍地,污水横流。坏了的猪肉被搓上苏打粉去除酸臭味,毒死的老鼠被一同铲进香肠搅拌机……”这是美国作家厄普顿·辛克莱的纪实小说《屠场》所描写的20世纪初美国食品工厂的真实场景。此书一出,立刻激起了民众的愤慨。于是,《纯净食品与药物法》才应运而生。如今,100年过去了,美国现在复杂、详尽的各种食品安全法规,也是在经历了许多食品安全事故后才得以陆续制定。

  美国现有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立体监管网络。横向的机构有3个: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机构。纵向的分为联邦、州和地区三级。三级监管机构聘用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

  不过,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还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

  1981年,美国一位父亲驾驶福特公司生产的Pinto汽车,途中汽车爆炸,导致车上小孩严重烧伤。经法庭调查,福特汽车公司早已知悉该型汽车有瑕疵,该公司根据计算,认为全部召回该款汽车加以修复的成本为1亿美元,而车着火致人死亡每件赔偿20万美元,因而决定不召回。

  法庭认为,福特公司刻意漠不关心他人安全,严重蔑视被害人的价值,遂判决其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

  动辄上亿、几十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让企业主害怕违法的巨大代价,从而加强自律。而对单个散在的消费者而言,集团诉讼可以帮助消费者获得与强势生产者对等博弈的机会。

  2007年11月,美国默克制药公司表示愿赔偿48.5亿美元,以了结美国大约5万宗与“万络”有关的集团诉讼。2005年,一名服用默克制药公司生产的镇痛药“万络”半年后突发心脏病猝死,患者遗孀因此将默克告上法庭。法庭最终判决默克支付原告高达2.534亿美元的赔偿金。

  但“万络”自1999年投放市场以来,全球服用过的患者多达8400万人。

  经过3年多诉讼拉锯战后,2007年11月19日,默克公司宣布,将支付48.5亿美元赔偿金,结束近5万宗在美国发生的与“万络”有关的诉讼。赔付消息一经公布,默克公司的股价立即上涨了5个百分点。而在此之前,该公司还声称要打赢每一个涉及“万络”的官司。当时,在17项“万络”的诉讼案中,默克已经赢了12场,输了5场。

  中国食品安全:企业和政府的责任边界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群体诉讼制度的规定,在受害者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允许众多受害人选出代表诉讼。最后下达的判决对没有实际参加诉讼的其他受害者也同样具有约束力。

  “但这一制度在我国却很难得到执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因为现在法院内部考核工作,是以案件量来算的。许多群体诉讼被分割成了若干个小案件。

  但也有专家不赞成实行集团诉讼。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从快捷性、便捷性和公平性上考虑,应采用行政主导非诉讼方式。“诉讼方式时限长、最后的损失统计结果还可能不统一,到时候还要一审、二审,拖延时间可能会很长。三鹿公司不服,消费者也不服,就会很麻烦。诉讼是对公正的最后一个保障。当非诉讼方式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才应考虑采用诉讼方式。”

  但张元欣认为,目前在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面前,永远只有政府在唱独角戏,最终的结果是把所有的矛盾都集中在了政府的层面,许多应当由不法厂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后都由政府买单,给政府带来很大负担。“如果借鉴处理三鹿民事赔偿的经验建立起我国特色的集团诉讼制度,在此类事件中全民动员,更多地发挥律师等各界社会志愿者的力量,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职能,必然将使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则建议,最好的办法是设立食品安全基金来赔付消费者损失。

  范愉举例说,日本1955年发生的森永奶粉案,也是奶粉中混入了有毒添加剂,致使130多名婴儿死亡,一万名以上婴儿患病。后来就建立了长期补偿受害人的基金,由企业出钱,国家管理。

  “基金的好处就在于,企业很可能因为这个丑闻而破产,全部资产都不够赔偿受害家庭。那些潜在受害人或者后遗症再出现就更得不到赔偿了。企业应设立基金,长期承担责任。”

  应大大增加商家违法成本

  “‘三鹿’事件说明一个道理: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假冒伪劣产品是瞒不住的,受害的消费者一定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刘俊海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的背景下,2007年12月26日,《食品安全法(草案)》正式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

  虽然这比原来的双倍赔偿对商家的惩罚重了许多,但仍有许多法律人士认为震慑力不够。“有的商品,比如一袋奶粉只有几十块钱,10倍价格只有几百块,但伪劣食品足以危害生命。我认为惩罚性赔偿要真正能起到震慑不法经营者的效果,必须让经营者付出的代价大于它因此项不法经营而获得的利润。”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说。今年“3·15”前夕,他曾建言全国人大,建立集团性诉讼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实际上,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出台之前,关于食品安全的管理并非是白纸一张,相关的法律、条例有:《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可以适用食品安全的内容。但食品安全问题何以会如此频发?郝俊波认为,关键在于消费者维权成本太大,厂家违法成本太小。

  具体到三鹿奶粉案,消费者索赔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但“消法”主要针对产品质量,规定按产品价格数倍赔偿,“你一包奶粉不合格,赔给受害者两三包奶粉又有什么用?根本没意义。”汤维建说。

  刘俊海认为,在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情况下,应实行食品安全普检制度。

  “温家宝总理曾说:‘一个民族在灾难中失去的,必将在民族的进步中获得补偿。’我想说的是:‘中国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失去的,必将在市民未来的安全保障中获得补偿。’”刘俊海说。

  “三鹿事件的教训怎么深刻都不为过,但既然已经发生了,我们就必须面对现实。在设法最大程度减轻损害的同时,如果能以三鹿事件为契机,建立起食品安全的新体制和新规范,就会带来社会的巨大进步。”张元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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