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世界著名的手机生产商NOKIA(诺基亚公司),一边是近些年在国内迅猛发展的手机制造商CECT(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使用V图形是否构成侵权,两大厂商今天在法庭一决高下。
今天下午1点3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19法庭,原被告均手捧着厚厚一沓案件材料和证据,入座法庭。清脆的法槌声响过之后,一场惹人注目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正式开审。
原告:V图形国际注册非NOKIA莫属
两大手机厂商“大打出手”皆因一个小小的V图形,NOKIA旗下主推的一款高端手机VERTU用的就是这个标志。
原告诺基亚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称,本案涉及的“VERTU”手机是诺基亚公司下属Vertu公司于2002年首次推出的高档手机系列产品。
据介绍,“VRETU”一词起源于拉丁文,原意即为“高品质、独一无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讲述,2008年1月30日,原告派员在深圳通过银行汇款购买,2008年2月15日在深圳收到了被告售出及生产的CECTA2000型号手机两部。
“CECTA2000型号手机在其正面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原告‘V图形’相同的商标。”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说,NOKIA已在国际商品及服务分类第9类下将“V图形”商标进行了国际注册并延伸至中国,注册号为第G782907号,有效期自2002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15日,覆盖移动电话及其配件。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G782907号“V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销毁带有侵权标识的产品、半成品、零配件、包装、说明书以及相关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V图形为产品型号缺乏商标独创性
对于原告NOKIA的诉求,被告CECT一概不认同。
“V字母仅仅是26个英文字母中的一个,排行倒数第三位,而英文的语言文字均是由26个简单英文字母不断地组合、排列和演变而来。”被告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V字母作为26个英文字母之一,其本身并无任何独创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必须和其他的字母进行组合才能形成独特的含义。
“V字母是victory的开头字母,象征着胜利,寄予着整个公司刻苦努力不断前进,在手机市场领域夺取胜利的美好意愿。”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CECTA2000型号手机上所使用的V图形采用的是表面电镀工艺,其形状如同一只在大海中翱翔的海燕,左右各四条听孔代表着波涛汹涌的大海,寓意着整个公司在手机行业和市场的滔滔商海中能够像海燕一样具有勇往直前的敬业、奋斗精神。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指出,通过对原告“VERTU”手机“V图形”商标和CECTA2000手机所使用的“V图形”仔细对比,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在图形的整体效果上、图像完整性构成上、图形的各个角度大小上、图形的线条设计上均明显不同,因此二者并不构成相同或相似。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还进一步指出,在手机行业中,手机厂商都会使用“V”字作为手机的产品型号进行命名,或者设计“V”系列概念的手机进行市场宣传与推广。如摩托罗拉推出的定位于商务领域的“V系列翻盖手机”;LG、金立、海尔等都曾推出V系列手机。CECTA2000手机对于V图形的使用,自然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整个庭审主要围绕V图形究竟是字母还是注册商标,“VERTU”手机的“V图形”与CECTA2000手机的“V图形”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共持续了2个多小时,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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