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时冲动”网购到不合心意的东西,或者收到货之后发现“货不对板”怎么办?以后这个问题不用担心了,因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了消费者30天的“后悔权”。据《扬子晚报》的消息,已颁布了16年的《消法》正式进入第二次修改程序,最新修订稿上明确规定:“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对此,有商家质疑条例对消费者的倾向性太明显,业内认为30天退回制度的兑现有难度。
条例太倾向消费者?
“30天退回”虽然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也有商家质疑,这个条例倾向性太明显,商家的合法利益如何保障?对合法诚信经营的商家是不是有点矫枉过正?对此,深圳电子商务协会会长郝建强认为要看买卖双方“作恶”的比例。“现在消费者后悔、退回的情况并不多,而由于产品质量、服务等问题投诉的数量却不断增加。”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前发布的一份数据显示,现在深圳网民大军已超过400万,其中参与网购的高达111.9万。不过有关网购的各种纠纷问题也直线上涨,2009年,深圳消委会接到与网购相关的投诉达到了141宗,同比增长了127%。
郝建强进一步指出:“线下交易已经有质量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机构来监管,但监管还没有延伸到线上,所以目前出现真空、亟待规范的状态。游戏规则不完善,真正容易受伤的不是商家而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应该更重要,这也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另外,“淘宝、拍拍等平台本来就已经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选择,如果卖家的东西质量没有问题,增加若干天也不至于出现恐慌。”电子商务专家、上海戏剧学院教授陈永东告诉南都记者,“而且条例还有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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