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部委日前出台《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把电视购物广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等确定为今年专项整治重点。典型违法广告将通过曝光、点评、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屡罚屡犯的相关责任单位将取消广告发布资格。
据了解,《意见》由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药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意见》下发后,各地工商部门将牵头召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内联手整治违法广告。
《意见》明确了2010年整治的重点主要包括4个方面,其中就包括之前屡屡被曝出问题的电视购物广告。《意见》还要求对广告发布的三个环节进行监管,广告发布前加强指导,广告发布中将实施动态监管,广告发布后将依法查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的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媒体、处理相关企业及产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相互通告有关部门,并实行执法联动,利用各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采取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综合监管。
-整治类型
直接关系人们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将进行专项整治。
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等发布的电视购物广告,以及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
清理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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