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铺声称代人缴费后可打折收取账单金额,谁知店铺卖家用来缴费的却是从不正当途径取得的他人银行账户内钱款。昨天上午,市一中法院首次适用去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对这起新类型信用卡犯罪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网店店主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1万元。
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间,叶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网站中的“网银吧”上发现有人出售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等信息,便通过QQ与出售者取得了联系,在谋划好套取现金和“分账”方式后,叶某颇有把握地开始一步步实施自己的“赢利计划”。他先向“上家”支付了部分定金,同时以三个假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三个账户,下一步的套现就要借助淘宝网店实现。叶某采用登陆付费通网站付费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法,先后获取45人银行卡内资金计20余万元用于支付“淘宝”买家的电信费及养路费等公用事业费,再以账单金额9折到95折不等的折扣要求买家付款至其支付宝账户内,并通过支付宝转入其控制的三个对应招商银行一卡通账户内,提取现金后与出售银行账户信息的卖家分赃。直到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银行卡客户反映资金莫名“蒸发”,该行报警才致案发。之后公安机关从被害人账户资金流向入手,顺藤摸瓜找到了起到关键作用的叶某。
据叶某本人供述,其代为缴纳的绝大多数都是电信账单和个别养路费账单,而水电煤等公用事业账单由于到账时间较长,基本不被其列入“业务”范围。审理中,叶某对其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
上海一中院认为,叶某在互联网上通过收买等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互联网上予以使用造成45名被害人损失20余万元,其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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