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固定电话的延伸和补充”的小灵通业务已确定将在三年内退市,理由是技术落后没有发展前途。但是业内人士都清楚,当年为信息产业部一直不给小灵通发“准生证”,PHS技术落后就是根本原因,换言之,小灵通上马时早就明知它是已淘汰的技术了。只不过当时的固定电话运营商苦于没有移动牌照, UT 斯达康才在地方电信的支持下遮遮掩掩地将小灵通上马,后来生米做成了熟饭,也就被政府正式认可了,定性为“固定电话的延伸和补充”。可以说,小灵通对原先固定电话运营商的移动业务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尤其,小灵通的低资费对于打破垄断促进竞争功不可没。
最近媒体的有关小灵通的报道,集中在讨论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损失、技术的应更新换代以及企业获得新的移动牌照后将落后的小灵通淘汰等,却很少有人关心目前仍然在继续使用小灵通的7000多万用户的权益保护问题。这不仅直接违背了运营商“用户至上”的宗旨,也带来了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政府为了建设高速公路需要拆掉农民的破房子,但应当给予拆迁补偿;同样的道理,政府为了发展新技术而淘汰落后技术,也应该给予用户合理的补偿。现在小灵通确定要退市,那就该像房地产拆迁那样,给予现有的7000多万用户合理的补偿。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强制退市侵犯用户的财产所有权。因为用户都购买了小灵通终端设备,即PHS手机,在运营商网络停止服务后,这种手机就成了电子垃圾。
其次,小灵通的用户已与电信运营商建立了电信服务合同,只要正常缴费和使用,运营商理该提供正常服务。依照合同法,运营商若擅自提前终止服务是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而且,小灵通的运营商在中国建设小灵通网络时,就已明知这种技术是被淘汰的落后技术,当时还是违反国家政策的,应该说运营商对今天的退市有过错,负有责任。
其三、小灵通用户已合法取得了所在无线电频段资源的使用权,用户每月资费实际包含码号和频段占用费,从2000年国家出台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后,运营商也都向国家缴纳了上述费用,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剥夺。如果运营商要收回,理该提供补偿。这一点与我们现在使用的固定电话和手机是相同的。如果可以任意收回小灵通的频段资源,那么也可以随便收回我们现在使用的GSM或者CDMA手机的频段资源。这一点,相信广大用户是很难答应的。
其四、小灵通用户已合法取得码号资源使用权,并正常支付费用,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剥夺。这个道理和我们现在使用的GSM或者CDMA或者其他制式的手机号码也是一样的。如果可以任意取回小灵通的号码,那么我们的固定电话、现在的手机号码岂不是也可以随意收回?
上述第三、第四点所说到的无线电频段资源和码号资源是否属于我国物权法意义上的“物”,现在还没有看到有什么权威的说法。但是,物权法第50条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归国家所有”。据此,认为无线电频谱就是物权法保护的对象应该没什么问题。但这并不影响笔者关于补偿的分析,因为土地也是国有的,只要用地手续合法,拆迁也是要补偿的。并没因为土地是国家所有就可以不补偿。物权法没有直接提到电信码号资源,但是现在国家是根据政策收取费用的,把这种公共资源理解为国家所有应该也没什么问题。同理,只要合法取得,也不能侵犯其使用权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要让小灵通在三年内退市,应该召开公众参与的听证会,讨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现在小灵通的运营商实施补偿。至于具体的补偿成本,则可以由现有小灵通的运营企业,继承获得相关码号和频段资源的企业以及接受客户资源的企业共同协商,研究确定合理的负担比例方案,达到既公平合理,又不损害用户利益的目的。
善待现有的小灵通用户就是善待消费者,善待未来的3G用户,不管这种用户是资费付出多的高端用户还是资费付出少的低端用户,如果不善待这些用户,又有谁能放心使用3G业务呢?(作者系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