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近日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徐州市人大有关人士随后赶紧“辟谣”说,“人肉搜索”相关条款的前置条件是保护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举报贪官、揭露丑恶现象不在禁止之列。
浏览网友发言的时候,笔者产生了一个疑问:这项法规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监管的多个方面,网友为什么只盯着规范“人肉搜索”这很小的一部分,为什么立法的前置条件被这么多网友“误读”?
我们无意对赞成和反对的声音再多加评论,因为两边都能讲出自己的理由,也都挺有道理。我们需要好好想想,针对“人肉搜索”的争议,背后有何现实困境和待解难题?
有评论指出,“人肉搜索”争议的背后,实际上是公私领域两个相关却不同的议题。两个原本独立的论题,之所以会由“人肉搜索”聚合发酵,其原因正是我国公私领域的信息立法存在历史欠账。一方面,在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这样的私权领域,我国迄今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出台,现行法律是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来对其采取间接保护。另一方面,公共领域的信息公开近年虽有不少进展,但在涉及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方面,一直未能有效建立起来。公众要获知公职人员的真实信息,履行公众监督之责,依然存在困难。这正是网络“人肉搜索”成为重要反腐手段的原因所在。
从这个角度来看,“人肉搜索”需要规范,需要“管”,但这种“管”不应是“一刀切”式的全面禁止,而应是在“更加精准的制度规范”方面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为“人肉搜索”管出一个“未来”。(渠宏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