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经过14年的立法“长跑”,人们对这部新法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法律专家预计,国内公认垄断嫌疑最大的铁路、电信、石油、汽车和软件五大行业将受到《反垄断法》的冲击。而某知名网站的调查结果显示,内地行政性垄断企业以70.97%的高票数稳坐网民心目中的“第一被告”榜首,而微软位居第二,英特尔则排名第四。
IT行业会不会成为反垄断制裁的重灾区?尤其是微软和英特尔,其支配性的市场地位一直饱受垄断质疑,随着《反垄断法》实施,它们会不会成为被制裁的对象?
微软: 进入反垄断“战备状态”
用业内人士的话说,微软(中国)的法务和公关团队已经进入“战备”状态,以防止出现基于《反垄断法》的诉讼。这家在全世界各地几乎都遭遇了反垄断调查的软件业巨头,自此也将应对来自中国方面的反垄断挑战。
“微软有较大可能性成为首个中国《反垄断法》被告。”中国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方兴东日前表示,“首个被告具备很强的象征意义”。只是他没有想到,第一被告的“风头”已不属于微软(中国),而是中央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国家质检总局。不过,中国本土的软件企业似乎并没有放弃努力,以永中科技总经理曹参为代表的诸多业内人士仍在为将微软送上被告席而四处奔走着。
曹参认为,微软在中国一直滥用垄断地位,利用技术垄断和市场垄断双重手段打压国内企业,并让国人承受比美国更高的价格。除此之外,微软备受“攻击”的是捆绑销售,即利用Windows操作系统的市场主导地位,在其中捆绑互联网浏览软件、Office办公软件和媒体播放器等其他软件。
实际上,在国外,微软从来都是反垄断调查名单上的“常客”。2005年,微软在韩国遭遇反垄断诉讼,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微软作出罚款3200万美元,要求把MSN即时通讯工具与媒体播放器从Windows操作系统中剥离;欧盟的竞争委员会阻止微软擅自捆绑Media Player,并对其作出6.13亿美元的赔款判决,以维护播放器市场的公平交易。
对于反垄断问题,微软(中国)对本报作出了3点回应:“微软将全力支持中国在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方面做出的努力。我们坚信这种努力必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鼓励创新并推动经济发展。微软致力于并将一如既往地为中国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微软将继续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支持中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
英特尔: “我们持积极和乐观态度”
英特尔是世界上最大的芯片制造商,但在“反垄断”面前,它和微软更像是一对难兄难弟。7月17日,欧盟宣布,对英特尔新增3项反垄断指控,从而扩大了对这家全球电脑芯片巨头的反垄断调查。欧盟警告说,如果罪名成立,英特尔将被处以年度全球总收入10%的巨额罚款。而就在今年6月份,韩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判定英特尔违反了韩国反垄断法,对英特尔处以2540万美元的罚款。
欧盟针对英特尔的调查是,英特尔是否滥用了垄断地位来排挤其竞争对手AMD,比如给合作伙伴更多折扣或排他性要求等。在中国,AMD对英特尔也屡屡提出垄断“指控”:英特尔采用直接现金支付、差别定价和市场补贴等手段,强迫电脑厂商签署排他性协议;英特尔对某些主要零售商实行限额制度,要求零售商大量存储或只能存储采用英特尔处理器的计算机,限制了用户选择的自由;英特尔非法利用自己的市场垄断优势,向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产品施压,给AMD的发展制造障碍……
在今年第二季度的最新财报中,英特尔利润再创新高。而老对手AMD今年第二季业绩却一片黯淡,当季亏损额同比上升一倍至11.9亿美元,这已是它连续第7个季度亏损。对此,AMD抱怨称,自己总是受到英特尔打压。业界有观点认为,中国《反垄断法》或将为AMD提供翻盘的机会。
但亦有业内专家表示,并不能从国际市场的案例中推导出英特尔在中国实质垄断的结论,“AMD的持续亏损有自身营销乏力、沉重债务、关键产品上市延迟等一系列因素,把所有问题全部推给英特尔并不公平。”
对于业界不同的声音,英特尔(中国)公关总监张怡璠对本报表示,“作为一家在中国立足23年的跨国企业,英特尔一直是参与中国经济建设的合格公民。我相信《反垄断法》出台的目的是鼓励创新、促进公平竞争,从而让最终的消费者获益。”张怡璠肯定地说:“我们对《反垄断法》持积极和乐观的态度。”
市场占有率高≠垄断行为
在IT行业,英特尔约占全球CPU市场80%份额,在中国市场也远远高50%的比例。在全球桌面操作系统市场,微软份额约90%,鉴于中国市场的盗版现象,这一数字即使打折扣,也高于50%。在国内数据库市场,Oracle、IBM和微软三家的份额超过了3/4。搜索引擎市场,Google在全球的市场份额超过2/3,百度的国内市场份额也近2/3。
按照企业界基本的“四三定律”,当一个市场绝大部分市场为四家企业控制时,就已经进入成熟期。这个时候,第一名企业赚钱,市场占有率约为第二名的两倍;第二名企业能保证处在收支平衡阶段;第三名已经渐渐有退出的危险。
尤其是在风云变幻、竞争激烈的IT产业,若想获取成功,只能向第一、第二的位置进军。因此,单凭市场占有率来判定企业是否垄断是无法成立的。中国的《反垄断法》也明确指出,“反”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地位,是否成为《反垄断法》的被告,关键还是要看这些企业是否“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行为”有待细则界定
各国的反垄断法规从表面上看大同小异,但实施起来却有极大的差别。在欧盟,微软因为将Media Player功能绑定于Windows操作系统而被裁定为垄断行为,被罚款6.13亿美元;但美国最高法院却认为,“技术捆绑”不应自动视为非法,因为将产品功能捆绑在一起,令整合后的产品成本更低、对客户更具吸引力或更便于使用,“这样的做法有其经济合理性。”
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反映出不同国家在执法时的分歧:欧盟认为捆绑销售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算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捆绑产品有市场需求,也不会网开一面。而美国的反垄断法在评价特定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公司的行为时越来越注重经济分析和消费者需求。
这也是中国的《反垄断法》所面临的最大考验。《反垄断法》第三条明确界定了3种垄断行为: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而“垄断行为”到底该如何界定却并无相关的细则。
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表示,《反垄断法》仅仅是包含8章57条6000字的原则性规定,其顺利实施并发挥应有作用尚依赖于大量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以及专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合理有效设置。否则,即使法律已经生效,公众寄托于其上的殷切期望也只能是遥不可及的美好愿景而已。 (陶国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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